□本報記者 謝聞麒
市場持續走低,基金跌破凈值使得基金管理費再成爭議話題,有市場人士建議以浮動費率取代固定費率的收費制度,從而使基金公司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進一步緊密掛鉤,防止出現基金公司“旱澇保收”的情況。
對以上觀點,天相投顧等機構和一些業內專家則指出,固定費率模式是公募基金業的存在基礎,無論是國內的現實情況,還是國際相關經驗都表明,統一、固定的費率模式與公募基金作為標準化大眾理財產品持有人分散、申購贖回頻繁的特點更為匹配。
浮動費率將加大投資風險
一位市場人士表示:“如果公募基金也采取浮動費率,最直接的也是最嚴重的后果是將改變公募基金的投資行為,過分追求高收益、同時也是高風險的產品,會使公募基金也追求絕對收益的產品,追漲殺跌,更加加劇大盤震蕩,難以發揮公募基金機構穩定器的作用。”他表示,從國際比較來看,國外絕大部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費率也大多是采取固定費率制,一般只有投資風險比較大的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和專戶管理的資產才會將管理報酬與業績掛鉤,實行浮動費率制。業內專家表示,從規范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來看,固定費率制度有助于維護基金持有人長期利益。
從歷史經驗來看,此前我國曾實行過一段時間“固定費率+業績報酬”的收費制度,結果卻造成了基金片面追求凈值增長的風氣,加大了基金的投資風險。例如,在年底人為地將股票價格打上去,借此提高基金凈值,以獲得額外的獎勵。后來這種做法終被廢止,管理費仍然實行固定費率制。
該專家指出,雖然應堅持實行固定費率制度,但隨著我國基金業的逐漸發展壯大,以及基金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對于基金管理費采取更為靈活的確定方式和管理費率逐步降低仍將是今后的發展趨勢。
浮動費率于法無據
法律專家田澤則從法理角度指出,基金公司作為受托人不應參與基金投資的收益分配;不得從事不正當的關聯交易;不得承諾收益或賠償損失。
他表示,基金公司和持有人是信托法律關系,受托人(基金公司)可依約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或處分,但因此所產生的利益卻歸于受益人(基金持有人),受托人只能收取信托報酬。由此可見,信托利益屬于投資人所有,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托利益;信托報酬是委托人必須支付的費用,屬于受托人所有,不論信托財產是否盈利增值,只要受托人切實履行了受托義務,受托人均可按約定收取。因此,作為基金管理受托人,基金公司忠實義務的核心內容就是禁止利益沖突。
一位股票型基金經理在接受采訪時也表示,基金對投資的操作完全以基金合同為依據,這是基民與基金公司信托關系的基礎。基金合同對基金操作的限定,約定了基金的投資行為只能以基民利益最大化為核心。而對于一直有爭議的“基民與基金公司利益不統一”的問題,他指出,目前業內正積極推進基金員工持股、股權激勵等方式,調動基金管理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而隨著基金業的規范化經營和基金行業市場份額的不斷擴大,這方面獎懲措施也將愈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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