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報批流程明確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全文詳見封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對證券公司申請增減業務、申請創新業務的條件和流程作了具體的規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增加證券經紀、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業務,《草案》要求證券公司在獲得證監會批準后,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證券公司方可經營申請增加的業務,采取有效措施,開展與該業務有關的法制宣傳、知識普及和風險提示等投資者教育活動。
《草案》明確,同一實際控制人或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證券公司不得經營相同業務。但相關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經營區域或者目標客戶群體上做明顯區分,相互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的除外。
《草案》對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和自營兩類業務資格的“豁免”情況給予了明確。按照規定,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簽訂合同、單獨收取費用,且收取的證券經紀業務傭金不超過規定上限的,無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規則。
《草案》規定,證券公司進行現金管理,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且投資規模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銷義務而買賣證券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自營業務的規則。
《草案》對證券公司申請業務需要的條件作出詳細規定。
如:新設證券公司核準的業務不超過四種,證券公司一次申請增加的業務不得超過兩種,變更業務(增加業務種類和減少業務種類)的范圍應當經證監會批準等。
在創新業務方面,《草案》規定,證券公司經營的創新業務,應當不違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且與現有證券業務相關性強,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現有營業網點、客戶資源、業務專長或者管理經驗,有利于優化對客戶的服務和改善公司盈利模式。
《草案》規定,證監會應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對證券公司增加業務種類的申請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創新業務,證監會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并可以批準若干證券公司先行試點;根據試點情況,或決定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在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后正常推開,或停止批準新的申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保薦業務、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和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審批,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商文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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