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規范IPO前重組行為
中國證監會近日明確,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100%的,發行人重組后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后方可申請發行,以便于投資者了解重組后的整體運營情況。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規定,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應關注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情況。
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50%,但不超過100%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首次公開發行主體的要求,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范圍并發表相關意見。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適用意見》還規定,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情況的,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視為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被重組方應當自報告期期初起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如果被重組方是在報告期內新設立的,應當自成立之日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被重組進入發行人的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的業務具有相關性(相同、類似行業或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
證監會表示,發行人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多是企業集團為實現主營業務整體發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發揮業務協同優勢、提高企業規模經濟效應而實施的市場行為。從資本市場角度看,發行人在發行上市前,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與發行人相同、類似或者相關的業務進行重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優化公司治理、確保規范運作,對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