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公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提出,金融企業以前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等按規定應分別用于職工的集體福利支出和獎勵支出,不能挪用于購買股票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資,也不能通過工會或類似組織購買股票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資。
通知稱,金融企業應當將上述投資及其收益全部并賬,歸屬金融企業所有,并將初始投資分別轉增職工福利支出結余和職工工資支出結余,投資收益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通知強調,對于職工工資支出結余,金融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政策,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超過本金融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本金融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前提下,金融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包括內部職工工資的分配依據、分配形式和分配標準等。
金融企業確定的工資財務政策與國家稅收征管政策不一致的時候,金融企業應當作納稅調整。
另外,金融企業為職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費用在沖減職工福利費結余后,作為社會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但金融企業每年列支成本(費用)的年金費用不得超過本企業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4%。
通知還提出,對于職工福利支出結余,金融企業應當遵循職工福利費用與職工集體福利的基本規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也可根據形勢發展綜合考慮職工福利計劃,按內部議事規則,經相應議決程序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用,或支付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等其他職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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