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公布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指出,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可采用交易商協會注冊、監管機構備案的方式,不再逐項進行行政審核?!掇k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實施。
《辦法》所指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下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下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規定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交易商協會注冊,這是轉變政府職能、把適宜于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能委托或轉移給行業協會的具體措施,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管理債券市場的通行做法?!掇k法》鼓勵加大債務融資工具的創新、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從宏觀層面看,這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效力,降低銀行系統性風險,更好地傳導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意圖,改善宏觀經濟管理的效應;從微觀層面看,有利于企業優化財務結構,降低融資成本,豐富投資人投資渠道。
《辦法》規定,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交易商協會應根據《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采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辦法》指出,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辦法》規定,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托管、結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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