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送審稿)》(下簡稱“送審稿”)征求意見。這是保監會于2007年8月首次就《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修改后,再次公開問計。
與去年8月的征求意見稿相比,送審稿修訂了很多內容,特別是在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條件上,有些放寬,有些從嚴。4月1日,一家外資公司高管這樣評價說。
放寬的地方包括,刪除了“發起人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外資股東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或置換”、“禁止保險公司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以股權置換的形式相互投資”等內容,而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時,原來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條件,也簡化為“有盈利”即可。
與此相對的是一些內容的更加嚴格規范。如,對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的具體條件,除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億美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符合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的資本充足性監管要求等原有條件外,《送審稿》還增加了“已獲準在中國保險市場上投資的境外金融機構不得投資參股同類保險公司”的要求,并明確規定“禁止投資人為其他機構和個人代持保險公司股權”。
前述高管說,這一要求是出于避免同業競爭的考慮,客觀上會限制一些機構的投資意愿,“按照我的理解,這會更多地限制那些希望進行財務投資的境外金融機構,而非戰略投資者,或意圖設立合資公司的機構,且涉及機構不多?!彼治觯瑢嶋H上雖然以前沒有明文規定,但這一直是保監會監管審批的原則之一,即通常不會向同一家境外機構批兩個資格,只是這次在文件中得以明確和強化。
雖然這些境外機構已明了目前的監管政策,但是由于境外機構的集團或總公司之間發生并購,導致在中國境內擁有了一家以上的合資公司的案例已不足為奇。
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公司和首創安泰人壽保險公司,中美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與蓮臺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都面臨如是情景。
其中,太平洋安泰成立于1998年,原外方股東美國安泰集團后被ING收購;2003年底成立的首創安泰的外方股東為ING,但考慮中國市場對“安泰”已有認識,ING決定在這家合資公司中延用“安泰”二字。
不過,上述公司的高管都表示不會合并旗下的兩張牌照。
類似的情況出現在中美大都會和聯泰大都會身上。2006年,美國大都會收購了花旗集團旗下子公司旅行者保險。是時,保監會已批準花旗集團和上海聯和投資公司共同出資5億元設立合資公司——花旗人壽,于是在前一筆收購完成的同時,美國大都會獲得了在中國經營壽險的第二張牌照,之后花旗人壽更名為聯泰大都會。
與“安泰系”不同,市場一直傳言中美大都會中方股東——首都機場集團將退出合資公司,而接盤者正是上海聯和投資,如此一來,兩張牌照即可實現最終的整合。
一位接近保監會的人士說,“大都會系”的決策正好符合保監會目前“已獲準在中國保險市場上投資的境外金融機構不得投資參股同類保險公司”的監管要求。
該人士稱,按照《送審稿》的要求,現有不符合這一原則的公司雖然數量不多,但仍需向保監會報送整合方案,并進行合并或整合。如因商業合同或其他原因確實存在整合困難的,保監會可能會適當放寬要求或延后辦理,但對于今后新設及新引進外資的保險公司則必須遵循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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