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電網企業職工在發電企業中持股,進而引發不公平競爭、利潤轉移等問題,國資委等四部門昨天發布“禁令”:電網相關人員不得當區域內發電企業“股東”。
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電監會等四部門昨天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明確規定:地(市)級電網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省級以上電網企業中涉及電力調度、財務、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省(區、市)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的股權。已持有股權的,應自《意見》印發之日起1年內全部予以清退或轉讓;電網企業其他職工自《意見》印發之日起不得增持股權。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 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電監會等四部門19日聯合發布“禁令”——《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意見》要求,地(市)級電網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省級以上電網企業的電力調度人員、財務人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已持有本省(區、市)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股權的,應在1年內全部予以清退或轉讓,發電企業可以優先回購。
《意見》指出,近年來,各地一些國有電力企業通過成立職工持股會等方式,組織職工在發電企業改制中持股和投資新建發電企業,對于形成企業多元股東結構、鼓勵職工參與公司治理、調動生產積極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操作不規范,引發了不公平競爭、國有企業利潤轉移和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
《意見》說,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風險自擔的原則,依法享有投資者權益。國有電力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投資活動。
為了規范電網企業職工持有發電企業股權的行為,《意見》要求地(市)級電網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省級以上電網企業的電力調度人員、財務人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省(區、市)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的股權,已持有股權的應在1年內全部清退或轉讓,發電企業可以優先回購。電網企業其他職工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區、市)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的股權,自愿清退或轉讓已持有股權的,發電企業可以優先回購。存在電網企業職工持股行為的發電企業應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披露電力交易信息,自覺接受電力監管等機構的監督檢查。
根據《意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電力監管機構具體負責本意見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意見要求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予以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劉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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