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披露公司創設認購權證業務(如果公司開展此項業務)等用于履約抵押的證券的公允價值
■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體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對公司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聯營公司、合營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均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應披露在報告期內業務創新情況,分析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的影響,以及如何進行風險控制
中國證監會昨日公布《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2008年修訂)》及其附件《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編制的特別規定》要求,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應分項披露。同時,對證券公司及相關方年報審計提出更高要求。
《特別規定》指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要求披露外,還應披露公司創設認購權證業務(如果公司開展此項業務)等用于履約抵押的證券的公允價值,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明細余額分析填列。同時,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融出證券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等分項披露。
新準則要求,公司財務報告應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體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對公司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聯營公司、合營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均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另外,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專項報告也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新準則對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評價,并概要介紹報告期內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評價意見、公司對此所作的說明和相應的改進措施以及對前次內部控制報告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等。
新準則明確,應對報告期內經濟環境和市場狀況對主要業務及其經營業績的重要影響進行分析;披露為應對這些影響,公司對證券保薦、承銷、經紀、自營、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各項業務作出的重大戰略性調整。同時,應披露報告期內各項業務的經營概況、業內競爭狀況、公司所處的市場地位和競爭優勢等的分析,如各項業務的盈利情況、業務量、市場份額、業務地位和競爭優勢等;披露報告期內業務創新情況,分析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的影響,以及如何進行風險控制。此外,應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項:重大投融資行為;涉及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等;企業合并或處置子公司等。
新準則僅是對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報表使用者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予以充分披露。該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證監會計字[2002]16號)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