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先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中第十條證券公司報表附注的要求及本規定編制財務報表附注。其他未作明確規定的,公司應參考一般企業報表附注、商業銀行報表附注要求編制。
第二條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應按照本規定分別對合并財務報表和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主要項目進行注釋。
第三條 本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是對財務報表附注的基本規定。除此之外,無論上述規章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報表使用者有重大影響的財務會計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附注項目金額異常或年度間變動異常的報表項目(如占公司報表日資產總額5%或報告期利潤總額10%以上,且兩個期間的數據變動幅度達30%以上的),應具體說明原因。
第四條 對附注中的資產負債表項目注釋期末期初比較數據,一般最左側為期末數;對附注中的利潤表項目注釋本期與上期比較數據,一般最左側為本期數。
第五條 公司應披露公允價值確定、金融資產分類原則。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應披露相關估值假設及主要參數選取原則。
按公允價值計價的資產,除按科目及類別披露期初、期末公允價值及當期變動外,還應披露初始成本。
具體披露參照如下表格: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
項目名稱 |
期初余額 |
期末余額 |
當期變動 |
初始成本 |
|
|
|
|
|
合計 |
|
|
|
|
第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附注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概況
(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四)公司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五)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六)對公司面臨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匯率、利率風險等進行分析
(七)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
(八)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事項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公司對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項目列示的順序,采用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金額合計,應當與報表項目金額相互勾稽。
第八條 貨幣資金除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分別披露外,還應在上述兩項下披露融資融券業務(如果公司開展此項業務,下同)的相關數據,包括自有信用資金存款和客戶信用資金存款。
自有信用資金存款反映公司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用于融資融券業務的自有信用資金款項,根據“銀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細余額分析填列。
客戶信用資金存款反映公司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客戶資金款項和客戶為融資融券存入的擔保資金款項,根據“銀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細余額分析填列。
第九條 結算備付金除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分別披露外,還應披露融資融券業務的信用備付金。
信用備付金反映公司為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款項,根據“結算備付金”科目明細余額分析填列。
第十條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要求披露外,還應披露公司創設認購權證業務(如果公司開展此項業務,下同)等用于履約抵押的證券的公允價值,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明細余額分析填列。
第十一條 公司應在其他資產項目下披露應收款項、應收股利、抵債資產、代理兌付債券和應收融資融券客戶款等項目。
其中應收款項應披露賬齡及欠款金額前五名單位明細及欠款原因。
第十二條 代理買賣證券款除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要求進行披露外,還應披露信用交易代理買賣證券款,反映公司接受融資融券客戶委托,代理買賣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有價證券而收到的款項。
第十三條 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除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要求,分別披露證券承銷業務、證券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的收入與支出外,還應披露保薦業務、財務顧問業務和投資咨詢業務的收入與支出。
資產管理業務按定向、集合、專項分別披露收入與支出。
第十四條 利息凈收入應按存放金融同業利息收入、資金拆借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債券回購利息收入和各項業務支出分項披露。
第十五條 投資收益應按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投資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負債的投資收益、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出售持有至到期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收益和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等分項披露。
母公司數據還應包括從子公司取得的股利。
第十六條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融出證券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等分項披露。
第十七條 其他收入應按項目分別披露收入與支出。
第十八條 公司應按重要性原則披露營業稅金及附加、業務及管理費、營業外收支的明細及比較數字。
第十九條 公司應編制資產減值準備變動表,分項披露各項減值準備的變動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應披露主要稅種和稅率,如營業稅、所得稅等;若有稅負減免的,應說明批準機關、文號、減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如果各分公司、專業子公司異地獨立納稅,其執行不同稅率的,應予說明。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公司及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全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本公司對其投資額和所占權益比例等。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應明確說明原因及對財務狀況的影響。合并報表范圍如發生變更,應當披露變更內容、原因。公司報告期內若發生購買股權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營企業的情況,應說明每個新增企業的購買日及其確定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