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征求意見稿提出,上市公司授予股權時業績,應不低于公司近3年或同業平均水平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規則進一步明確。記者獲悉,在國資委、財政部日前聯合向各中央企業下發《關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之后,各地國資委起草的實施細則也將在近期面世。
權威人士指出,由于我國資本市場還不成熟,股權激勵制度尚處于試點階段,監管層在考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時,將本著審慎、從嚴的基本原則,既會考慮到調動公司高管積極性,同時更會考慮到股權激勵實施過程的科學規范性。
征求意見稿稱,監管層將嚴格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將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為前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實施股權激勵,除了達到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一半以上、薪酬委員會全部由外部董事組成的要求之外,還應優化董事會的結構,減少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任職,增加由公司控股股東以外人員任職董事的數量,使董事會真正成為各類股東利益的代表和重大決策的主體,董事會選聘、考核、激勵高管人員的職能清晰到位。
征求意見稿明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重點是公司的高管人員,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外人員任職的外部董事,暫不列入股權激勵計劃;由控股股東任職的外部董事可享有股權激勵,但其激勵水平應低于高管人員,且在董事會審議涉及自身股權激勵水平時應回避。
征求意見稿要求,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其授予和行使環節均應設置應達到的業績目標,目標設定還要具有前瞻性和挑戰性,并切實以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為基礎對股權激勵實施方案實行動態管理。上市公司授予股權,應以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或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作為實行股權激勵或分次授予股權的業績條件;上市公司行使股權,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周期性,以不低于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為基準確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行使的條件;股權的授予、行使要與激勵對象績效考核結果緊密掛鉤,并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分檔確定不同的股權行使比例。
征求意見稿強調,上市公司要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實現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對符合上市公司股權行使業績要求且完成業績考核目標,股權激勵可按計劃兌現收益;對符合業績要求且超額完成業績考核指標、股權激勵收益超出計劃設定的部分,以計劃核定的預期收益為基礎,根據業績考核指標和股票市值增長情況,合理確定股權激勵收益水平,且行權有效期末股權激勵收益最高不超過股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50%。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要進一步強化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上市公司可探索業績股票等激勵方式,以業績考核結果確定股權激勵水平:根據激勵對象年度或任期業績水平和設定的目標收益情況,上市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業績股票或提取一定的激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具體可以三年為考核期限,連續滾動授予,若考核達標,公司即按約定授予激勵對象約定數量股票,其收益原則上為任期薪酬總水平的30%。若業績突出,業績指標比考核目標每增加一定比例,可適當增加股票授予數量。
對實行股票期權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結合國際通行辦法,選取適當的期權定價模型進行合理估值;對實行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的,在核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時,除考慮限制性股票贈與部分價值外,還要將未來股票增值收益考慮在內;同時對股權激勵對象離職、退休等行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紅股權激勵數量的處理等都應建立科學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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