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自然人名下的所有住房信貸情況,均可通過央行征信系統反映出來。然而整個家庭成員的購房情況,目前還不能完全反映在該系統中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主任戴根有最近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有關“第二套住房”的甄別,目前尚不能完全在央行征信系統中反映出來。
戴根有是在談及9月27日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359號文、全面收緊房地產信貸的有關問題時,作以上表述的。359號文明確規定: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
不過,對于第二套住房的具體認定標準,央行并未出臺相關細則,而是由各商業銀行自行掌握。這就使得此次房貸新政的落實關鍵,在于“第二套房”究竟當如何認定。
就記者接觸到的銀行和市場人士來看,大部分都對央行征信系統能否勝任這一繁重復雜的甄別工作表示懷疑。從各商業銀行目前頒布的執行細則來看,各自對“第二套房”的認定標準也并不相同,其中中國工商銀行(7.75,0.16,2.11%)、招商銀行(42.15,1.68,4.15%)等明確“第二套房”將以個人為單位,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等則表示將參考婚姻狀況確定。
對此,央行征信中心主任戴根有接受《財經》雜志采訪時表示,如果是同一個自然人,其名下的所有住房情況和個人信貸情況,都可以通過央行征信系統反映出來。然而,對于整個家庭成員的購房情況,目前還不能完全反映在該系統中。
戴根有解釋說,央行征信系統目前只能要求所有商業銀行提供個人信貸信息,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授權,暫時還無法與隸屬房管部門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隸屬公安部門的戶籍登記機構和隸屬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構共享信息,客觀上影響了個人征信資料的完整全面。
據戴根有介紹,自2003年央行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 》(下稱121號文)、首次提出“第二套房”的概念以來,有關“第二套房”的認定標準就一直存在爭議。由于涉及到跨部門協調,相關資料匯集工作一直懸而未決。他表示,如果法律授權到位,央行征信系統完全可以在半年之內完善數據庫,提供給各大商業銀行使用,從而大大降低住房信貸風險。
戴根有表示,目前情形下,認定“第二套房”還需要各大商業銀行自己掌握,“如果商業銀行對房貸款風險有比較充分的認識,能入戶做盡職調查,就能了解清楚基本情況?!钡沁@一做法成本高昂,加上各商業銀行對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也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實際執行恐怕有一定難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央行與銀監會聯合發布的359號文,與四年前央行發布的121號文有著驚人的相似。當時正值房地產宏觀調控的關鍵時期,121號文直指房地產泡沫,提出限制房地產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用于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貸款、禁止施工企業墊資房地產開發、個人住房貸款必須結構封頂、購買第二套以上(含)住房適當提高首付款比例等多項措施。上述關鍵措施,除了“禁止施工企業墊資房地產開發”外,幾乎被359號文全部繼承。
不過,由于開發商和商業銀行的強大阻力,121號文頒布之后幾乎從來就沒有真正實施過。僅僅兩個月之后,2003年8月12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18號文),一改121號文的措辭峻急,要求“充分認識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項目,要繼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時隔四年,房價在宏觀調控政策的高壓下且調且高。此番121號文改頭換面再度重來,一位當年曾主導制定121號文的官員向《財經》記者直言不諱,如果當年有關部門的決心更加堅決一些,未雨綢繆,房貸風險當不致如今日。(楊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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