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企業債市場發展日益迫切的需要,并為即將啟動的公司債做準備,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日對《債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再次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第一,修改了細則中有關企業債和國債交易申報方式的相關條款,刪除了細則中國債現貨交易“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企業債券現貨交易“按席位進行申報”的內容,同時刪除了“國債回購交易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企業債回購交易按席位進行申報”的條款內容。
第二,修改了企業債回購的有關條款和規定,并與國債進行合并。刪除了“企業債回購交易設1天、3天和7天等回購期限”的條款內容,將其與國債回購歸并為“債券回購交易設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購期限”。
第三,增加了債券涵蓋的范圍,為以后新的債券品種預留了空間。
據了解,上證所此次修訂債券細則,主要是鑒于市場參與各方對于重開企業債回購、提高企業債運作安全性的呼聲較高,以及為即將啟動的公司債作準備。從上證所企業債市場發展的過程來看,2002年底,上證所開啟了企業債回購交易業務。該業務開啟后,市場反映積極,回購規模不斷擴大,來交易所托管的企業債數量也同步增加。2004至2005年,隨著券商風險的爆發,為配合風險處置,自2004年9月新上市的企業債暫停了企業債回購業務。此后,隨著風險治理工作的順利展開,市場風險得到有效控制,股改完成使我國資本市場取得長足進步,債券市場的發展成為政府及社會各層推動的重要方面。而作為債券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企業債和公司債市場更需要進一步發展。
據上證所有關人士介紹,目前,經過治理后的交易所債券市場安全性已得到明顯提升。2006年5月8日上證所推出國債新質押式回購交易,經過一年多時間的運行,其交易量平穩增長,逐漸被市場所接受,新老國債回購業務已于2007年6月28日正式并軌。因此,借鑒國債回購經驗,根據市場要求,企業債市場也需要作相應改變:一是將企業債由券商席位托管改為一級賬戶登記托管,二是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實行質押券轉移占有的新質押式回購。此外,也需要為即將啟動的公司債做好制度準備。
但該人士強調,為了嚴格控制回購交易風險,可以進行新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新上市企業債必須是資信較高的優質債券,不是所有新上市的企業債都可做回購交易。具體來說,新上市的企業債券,只要符合以下二個條件之一,就可以進行新質押式回購交易。一,企業債券發行人是中央政府直屬機構或國有獨資中央直屬企業;二,發行人發行的企業債券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提供的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或資產抵押擔保。
該人士表示,對于在細則修訂前已經掛牌上市的企業債,目前仍按照原細則規定的辦法進行現券和回購交易。當這些企業債券在完成記入賬戶工作后,將按照新細則規定的方式進行交易,符合條件的也可進行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另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消息,為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適應不同類型債券參與回購的需要,防范企業債券現券和回購交易的結算風險,該公司已對《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將該細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應當提交國債、企業債等債券作為債券回購的質押券”,從而為企業債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提供依據。中登公司同時表示,將會同證券交易所適時確定可作為質押券的企業債券的準入條件,并在必要時研究修改《標準券折算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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