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昨天(9日)與讀者見面。日前,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從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支出范圍和辦理手續、農民工合同制工人失業的待遇等四方面對失業保險規定進行了修改,新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是在1999年9月14日市政府第38號令發布的基礎上修改的,保險規定共六章40條。保險規定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地方法規,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各類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失業人員依照此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四處修改
失業保險與最低工資脫鉤
原《規定》:1999年發布的《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中,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單向掛鉤,即失業保險金的五檔標準分別為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并隨其調整而調整。近幾年來,由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不斷調整,造成失業保險金標準較高,不利于促進再就業。迄今8年間已發放失業保險金47億元。
修改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及調整,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制定。現行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是每月640元,低保標準為每月310元。
此外,新標準將結合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后執行。
失業基金支出范圍擴大
據悉,修改后的規定還擴大了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范圍,規定增加了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國家規定的支出項目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支出項目。
申領手續期限調整為60日
修改后的《規定》還將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的期限由40日調整為60日,以方便失業人員的手續辦理。
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變化
原《規定》: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按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40%計算。
修改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時間,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生活補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其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后執行。
新調整體現“保生活促就業”
北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將按照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結合北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以避免因保障水平過高而產生福利化傾向。
1999年發布的《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中,北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單向掛鉤,當時主要是為了配合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落實企業用人自主權,解決冗員過多的問題。近幾年來,由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不斷調整,造成失業保險金標準較高,影響了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積極性,不利于促進再就業。修改后的《規定》意味著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徹底脫鉤。
修改后的規定還擴大了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范圍,這一修改,充分體現了失業保險金“保生活、促就業”的作用。(記者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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