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基本成型。消息人士透露,《細則》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險資金可投資境外主板市場的績優藍籌股;投資金融衍生品不得進行投機或放大交易。
這份《細則》是在2005年9月發布的《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它與將要發布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一起搭建起保險QDII業務的規則體系。
根據《細則》征求意見稿,進行境外投資的保險機構須滿足以下條件:董事會至少有2名獨立董事;設立獨立的資產管理部門,實行投資資產第三方獨立托管,集中配置和統一管理的保險資金不低于公司總資產80%;上年末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具有2年以上境外投資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且隨著投資范圍擴大而增加。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的品種包括,銀行存款、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股票、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等。投資比例將以公允價值為標準計算。其中,投資單一主體發行的固定收益產品或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可境外投資資金的5%;投資單一主體發行的貨幣市場產品,不得超過可境外投資資金的10%。保險資金若進行境外兼并、收購等重大股權投資,須報保監會批準。此外,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結構性存款、結構性債券等結構性產品,將納入衍生品管理,其管理辦法由保監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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