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中國保監會會同公安部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簡稱《辦法》),經公開征求意見后正式出臺。與引起強烈關注、頗受大眾批評的該辦法草案相比,《辦法》有明顯變化:費率浮動暫不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僅與機動車有責交通事故掛鉤;擴大了下浮比例, 縮小了上浮比例。其中之“不掛鉤”和“掛鉤”不僅正是“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引起爭議的焦點之一,也頗耐人尋味。
“交強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由于在現實中商業三責險投保比率比較低,致使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沒有保險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賠償,也造成大量經濟賠償糾紛。因此,實行“交強險”制度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而從“交強險”費率浮動制度設計的初衷來說,與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掛鉤和與道路交通事故掛鉤目標指向都十分明確,即通過獎優罰劣,促使駕駛人提高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發生和降低索賠次數。如此來看,這當然會對構建和諧有序的交通生活有所裨益。但群眾對這樣的法規設計卻不滿意,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將交通事故與費率掛鉤尚可以理解,可是把交通違章記錄也與之掛鉤就難以接受了,違章行為不是已經受到交管部門的處罰了嗎?”
再看剛剛出臺的《辦法》,不僅初步平息了此前人聲鼎沸的議論,而且受到專家和絕大部分群眾的肯定。大家表示,先實行“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掛鉤浮動,暫緩實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這樣一個漸進的安排,符合當前實際。而保監會新聞發言人也表示,考慮到國情、我國交通安全狀況、公眾對法律法規和保險的認知程度等因素,對“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浮動需要一個逐步適應的過程,所以《辦法》暫緩實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但隨著“交強險”各項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會公眾對“交強險”認識的逐步深入,《辦法》也將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筆者粗讀這位發言人的話,已經明顯看出《辦法》制定者對社會公眾意見的重視以及態度的審慎。
社會公眾意見也叫民意。民意是怎么來的?歸根到底是來源于實際,來源于國情。有專家指出,目前與交通違法相關的信息共享機制還沒有完善,只有北京、上海等城市建立起來了。另外從定價角度看,“交強險”作為一種保險,應當首先考慮直接影響賠付因素的交通事故,然后才是交通違法的風險因素,所以應該主要和交通事故掛鉤。交通違法行為在定價中的確是一個比較重要的變量,但從草案來看,相關準備還不夠充分,如果將其納入作為浮動因素,可能會出現偏差和漏洞。而剔除了交通違法行為因素之后的《辦法》,整體來看明顯便于操作。把專家意見和民意比照,我們不難發現,社會公眾的直覺和好惡自有其實踐基礎,因而自有其合理性。一個注意吸收民意的法規勢必更合理,勢必容易得到民意的理解,也勢必容易得到貫徹執行。就《辦法》而言,不管是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掛鉤,還是與機動車有責交通事故掛鉤,都是源自設計者首先與具有天然合理性的民意掛了鉤,這對《辦法》日后得以貫徹執行至為重要。(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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