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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修改聽證辦法
全過程錄像錄音可作為備查資料
廣東省《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舊版本做出多處修改近日獲得通過。今后,廣州市聽證記錄人可以制作聽證全過程的錄像或錄音,作為備查資料。修訂稿今年9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對照新舊版本發現,對于聽證代表應當符合的條件,刪除了聽證代表“有義務奉獻精神,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要求,擴大聽證代表選擇面。經征求部門意見,有關單位認為,聽證代表應當是決策影響到的人群代表,與是否熱心公益、是否有奉獻精神無關。同時,是否有奉獻精神缺乏衡量標準。因此,采納部門意見,予以刪除。
同時,新版本將模糊的聽證范圍具體到市政府公布的聽證事項目錄,與《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試行辦法》相銜接。
舊版本規定:“決策征求意見稿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政府、決策起草部門認為有必要就決策征求意見稿組織聽證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聽證。”
新版本將此條改為:“納入本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目錄的事項,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聽證。”
有網友質疑:對于沒有列入重大行政決策目錄,但市民又認為很重要的事項如何處理?相關部門做出解釋,市民可以對聽證工作提出建議,由相關主管部門、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法制辦研究之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是否納入聽證目錄。
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20日,通過政府或本部門網站公布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而舊版本為“舉行前10日”。新版本與《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保持一致,使聽證代表有更長時間準備,聽證組織單位提高聽證效率。
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10日,向聽證代表和新聞媒體采訪人員送達聽證通知,并同時向聽證代表送達聽證事項相關材料。而舊版本為“舉行前5日”。
舊版本規定,聽證記錄人應當就聽證會全過程制作書面聽證筆錄,準確記錄各方的主要觀點和理由。新版本在此基礎上增加了“聽證記錄人可以制作聽證全過程的錄像或錄音,作為備查資料”。
之所以增加這一條,是因為目前錄像、錄音技術成熟、方便、快捷且能反映聽證全部細節,可以作為備查資料,對于完善書面聽證報告的內容有很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