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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控制,無證不得排污
記者: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作出具體規定,這與之前的相關規定有何區別?
柴發合:現行大氣法對總量控制的要求,主要限于空氣質量未達標區和“兩控區”。總量控制有關規定的局限性導致實施中存在一些問題。
“未達標區和兩控區實行總量控制”的現行規定與“全國范圍總量控制”的客觀形勢需要已不相適應。現行大氣法中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規定在范圍和力度上均不能適應當前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
征求意見稿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再由市、縣人民政府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排污單位要同時執行國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在歐美發達國家,排污許可證是最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是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按照現行大氣法的規定,我國大氣排污許可證是完成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任務的手段,適用范圍僅限于總量控制區,內容僅包括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核發部門為各級地方政府。因此,有必要在大氣法中進一步完善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征求意見稿確立了相關企事業單位“無證不得排污”的基本規則,詳細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申請方式、審批過程,將實施范圍從總量控制區擴大到全國,并將發證機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強調排污許可證是企業合法排污的依據,也是環保部門對企業進行環境監管的法律準繩。排污許可證應當包括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排污口設置、排放方式、監測方案、大氣污染防治工藝和設施、大氣污染防治技術要求、應急措施等內容。
同時,明確排污許可證發放的范圍、要求及發證機關。新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在整合現有排污申報制度的基礎上,將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總量控制、達標排放等一系列制度銜接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