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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防治,應對重污染天氣
記者:對比現行大氣法,一個重大變化是新增“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及“重污染天氣應對”兩章,為什么要增加這兩章?
柴發合:當前,我國大氣污染呈現明顯的區域性特征。在經濟發達、人口集中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大氣污染不再局限于單個城市內,城市間大氣污染變化過程呈現明顯的同步性,區域性污染特征十分顯著。
2013年以來,我國東部地區多次出現重度灰霾天氣,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大,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2014年2月19日~26日,我國發生大范圍持續嚴重空氣污染,持續時間長達7天,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黑龍江、吉林、遼寧、陜西、四川、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安徽等15個省(區、市),范圍約為181萬平方公里。
去年以來,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分別建立了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在目標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氣共同應對等方面開展了有益的嘗試。
現行大氣法與治理日益嚴重的重污染天氣不相適應,僅對企事業單位發生生產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了要求。但對當前灰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情況,沒有相關的應對要求。
因此,急需在法律中增加專章,為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提供法律保障,對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響應、應急措施等做出詳細規定。
針對我國大氣污染日益突出的區域性污染特征,征求意見稿設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規定了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劃定方法,由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征求意見稿設重污染天氣應對專章,將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這一要求納入法律條款,以有效應對灰霾等重污染天氣。規定地方政府應當依據本地污染來源特征,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建立預報、預警機制,明確啟動應急預案、廣泛發布預警信息的工作要求。
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在可能發生嚴重霧霾等重污染天氣時,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氣象部門的會商結果,確定預警等級并適時發出預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對措施。同時,要求企事業單位和公眾積極配合限產、停產等大氣污染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