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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怎么做到后果嚴懲
2014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從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嫌污染環境罪案件459件799人,起訴346件674人,相比2012年至2013年同期的批準逮捕56件116人,起訴49件145人,辦案數量大幅度提升。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這些信息都透露出一個強烈的信號:我國正在不斷加大對環境犯罪行為的打擊和懲戒力度。
重污整治,須施重拳。目前,我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環境保護形勢嚴峻,只有依法從重從嚴治理,才能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使環境監管部門發揮最大效能。反之,若對不法排污企業“打不疼”、“打不死”,法律的尊嚴、監管的權威就會喪失。應保持高壓態勢,用鐵腕嚴厲打擊破壞環境違法行為,對那些明知故犯的個人依法定罪,對屢教不改的企業罰到傾家蕩產,從根本上扭轉環境保護不力的局面。
建立環境損害評估制度,做到處罰有據。鑒定評估是環境損害賠償、處罰的前提。只有對污染損害進行科學鑒定,作出定量化的評估,才能使污染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受害者得到相應的賠償。應貫徹落實《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制定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技術規范,組建鑒定評估專業隊伍,推進立法進程,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蓋全國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能力。
聲音
周生賢:建立獨立而統一的環境監管體系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認為,長期以來,由于職能交叉,造成執法主體和監測力量分散,環保領域多頭執法問題突出。要健全“統一監管、分工負責”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監管體系,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完善監管的法律授權,建立獨立而統一的環境監管體系。
加大懲治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環境治理領域廣受詬病的現象。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增加了“按日計罰”制度,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違反時間越久,罰款越多,而且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等處罰,為嚴格執法提供法律依據。必須加大環境執法力量的整合力度,強化環境執法權威,做到嚴格執法、敢于碰硬,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
嚴格問責機制,使各級領導干部始終繃緊環境安全這根弦。治污先治官。將環境保護相關指標納入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考核評價體系,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那些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人,無論升職、離職或者退休,必須一查到底。絕不能容忍把一個地方環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還照當的現象。對環保部門中失職瀆職、不作為甚至充當“保護傘”的,應追究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撤職或者開除,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涉及生態環境的瀆職犯罪1196人;2014年1月至4月,查辦了349人,今后還將進一步加大力度查辦環境領域的職務犯罪。
天藍、地綠、水凈,是億萬百姓熱切向往的美麗中國夢。只要舉國上下齊心協力,形成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我們的夢想一定會變為現實。
曬政策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解讀
1.按日計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2.治安處罰。對“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拒不停排、通過暗管等方式違法排放等4種行為,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引入了治安拘留處罰。
3.連帶責任。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4.增加環保部門職權。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保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5.健全問責機制。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包庇環境違法行為等9種行為,對政府或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深閱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2.《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