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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不分類,今后或將涉嫌違法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公眾的環保義務作了比較多的規定,體現了全民參與環保的基本理念。”全程參與此次環保法修訂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說,新環保法從幾個方面體現了全民環保的理念,“首先,明確了公民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其次,增加了要求公民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要求公民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做好實施環境保護措施,要求公民對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等具體條款,這些都是公眾參與環保的具體形式。”
垃圾分類,在很多城市都已推廣多年,有的還建立了相應設施,然而效果甚微。“我把垃圾分好類,扔到小區對應的垃圾桶里,可環衛車一來,不同垃圾桶的垃圾又全都被倒在一起,分類的意義何在?”北京市民吳先生說,這打擊了他堅持垃圾分類的信心。
新修訂的環保法中對垃圾分類作出明確規定,公民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盡管規定較為原則,但一些專家將其視為推動建立垃圾分類制度的積極信號。
“我國許多城市的垃圾分類做得不夠好,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硬性的、強制性的規定,很多都是建議性的規定。而國外的法律相對要嚴格得多。”環保部宣教中心主任賈峰表示,新環保法明確了垃圾分類的基本原則,為后續環保法律法規細則出臺指明了方向。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保產業研究所所長傅濤則表示,環境保護法是環境領域內的基本法,規定的都是基本原則和基本理念,至于具體到垃圾分類這樣的實際問題應當如何操作,還需要另外的專門法律來解決。
“新環保法規定了公民有對垃圾進行分類的義務,這就確立了一個基本原則。”全國人大代表、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青說,“新環保法要到2015年1月1日才正式實施,在此之前還有許多配套法律法規要跟進。在垃圾分類的問題上,應該通過單行法、配套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把垃圾處理的原則、理念和制度規定得更細化、實施得更好,并利用環保法的契機進行宣傳和推動。”
公眾參與監督,是提升環境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
甘肅蘭州水污染事件、廣東茂名PX事件、多地持續出現的霧霾天氣……近年來,一樁樁環境事件不斷敲擊著社會公眾脆弱的神經,環境事件也因此屢屢演變成街頭抗議。有人認為,這是公眾對環境問題太過敏感,小題大做。環保志愿者馬軍表示,這些事件的背后既有公眾缺少環保知識的原因,也有政府在環境決策和管理中,公眾不能知情的問題。
新環保法專章規定了信息公開制度,明確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使我們的環境立法趨向于與國際接軌。”馬軍說,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的規定對于保障公眾在環境方面的權利至關重要。無論是環保黑名單的建立,還是要求環評報告書全文公開,對于公眾及時獲取環境信息、開展對排污企業的有效監督都是利好消息,“同時,對于政府提升環境決策、環境管理的質量也十分必要。”
公眾參與環保監督顯然并不僅僅是對政府環保部門的監督,還包括對企業等的監督。針對環境污染往往比較隱蔽、發現難、取證難等特點,新環保法對公民舉報也作出詳細規定,明確規定公民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發現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都有權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李克強總理曾指出,基本的環境質量是一種公共產品,是政府必須確保的公共服務。環境既然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那么公民就有權要求獲得良好的生活環境。環境保護部法規司司長別濤表示:“回應公眾對環境信息的關注是政府的義務,可以公開的環境信息理應由大家共同討論,才能在基于科學認識的基礎上達成最大共識。我們既要保護環境,還要推動發展,這就是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