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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
新修訂的環保法對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理念、原則和制度都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公眾參與、環境監督、公益訴訟等新的制度。針對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環境保護法一方面賦予環境保護部門更多的執法權限,同時也大幅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比如實施按日計罰、行政強制措施等。
從本期開始,我們將推出“聚焦新環保法”系列,為讀者介紹新環境保護法中的新亮點、新規定。
——編 者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眼下,環保儼然成為一種時尚。有人用可長期使用的帆布包買菜,有人騎自行車出行,還有人成為熱心的環保志愿者。然而,在生活中,我們也不難發現另外一些人,他們開著長明燈、用著長流水,駕著大排量的豪華車,喝的都是瓶裝水,喝完水的瓶子隨手丟棄。
環境保護到底是誰的責任?有人認為,保護環境、防治污染,應該是政府和企業的事情,公民個人對環境的影響有限,不該也不能把環保的重任扛上肩。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并不少,有些人一邊指責企業不環保、政府不負責,一邊卻做著與環保相悖的事情。
實際上,公眾個人的生活方式對環境的影響遠比想象的要重要得多。有統計數據顯示,現在北京每天產生的生活垃圾是1.8萬噸,相當于1.8萬輛小汽車,這些生活垃圾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對水、土壤等造成嚴重污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說:“如果環境保護不從每個人做起,是沒有出路的。”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公眾參與寫入其中,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然而,其中諸多規定都很原則,并沒有對相應的法律義務作出詳細規定。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表示,基于我國現實情況,在法律中規定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義務也應循序漸進:“一開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義務不宜規定得太細,應當把重點放在提高公眾環保意識、提倡自覺履行義務等方面。到一定階段后,公眾的環保意識提高了,違反環保義務的行為也越來越少了,這時候法律再出臺細化的、強制性的規定,才能體現出較好的立法效果。”
盡管新修訂的環保法只是將公眾參與定位為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以宣傳、教育、自覺履行義務為主,但這依然得到了專家和社會公眾的廣泛稱贊。我國有13億人口,如果每個人連起碼的環保意識都沒有,那結果將是災難性的。如今,全民環保已經寫入法律,那么從法律實施之日起,公民個人生活方式的轉變,減少生活中廢物的產生將不再僅僅是公民的自愿行為,而是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