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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土壤修復信托基金應注重長期性和階段性
我國在借鑒美國超級基金模式時,在法律制度、管理模式、基金來源等方面應有所創新,注重基金對私人部門資金的拉動作用。我國政府性土壤修復信托基金應既注重長期性,又注重階段性。
一方面,我國需要政府出資修復的土壤污染工作量巨大,既包括污染責任無法確定的城市、農村污染土地,也包括不具備承擔修復成本污染企業的污染土壤,以及土壤污染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及時賠付等。我國土壤污染修復所需時間長,棕色地塊修復一般需要至少兩年的時間。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深入,將會有更多棕色地塊出現。加上我國大量農業耕地仍需修復,土壤修復工作將是長期的過程。
另一方面,隨著相關土壤污染立法和土壤污染治理技術、固廢填埋技術的不斷完善,我國每年的土壤污染增量會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我國污染責任人明確的現有的土壤污染修復市場已經開啟,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推進國內土壤修復產業全面啟動,國內土壤修復市場預計到2020年可達6856億元。隨著土壤修復力度的加強,污染責任不明確的污染土壤將逐步減少直至消失,而污染責任人明確的污染土壤的修復工作將由市場資金完成,無需政府出資干預,政府性土壤修復信托基金將完成其階段性任務。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