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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監管體制建立寬嚴相濟的責任制度
在監管體制方面,地方政府廣泛存在包庇污染企業的現象,而環保部門難以有效遏制。在安全生產監管領域,已經實施了黨政同責的體制、制度和機制,安全生產形勢的改善效果不錯。黨委在地方權力結構中處于核心和關鍵地位,在環保領域中實施黨政同 責 , 地 方 黨 委 不 會 包 庇 污 染企業,地方政府就有了監管的底氣。為此,《環境保護法》修訂時可規定實行環境保護黨政同責。
在監管力量方面,目前,環境執法疲軟,主要原因是基層環境執法能力薄弱甚至缺乏。環保系統的監察力量呈現倒金字塔型,由上到下,越到鄉鎮,環保監察人員就越少,甚至沒有。因此《環境保護法》修訂時,應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要求,規定加強基層的環境監管力量。
在監管方法方面,2014年2月底3月初,環保部組織力量對北京、天津、石家莊、唐山等12個城市的大氣污染防治“國十條”責任落實情況進行了督查,結果發現許多排污監測設備形同虛設。在重污染天氣持續的時期,這些違法企業的責任人并沒有被嚴肅處理,如拘留,說明環保執法太軟。由于其他部門的分權,環保部的權力在縮小,因此環保部要轉變角色,轉變監管方式。
此次修訂《環境保護法》,應規定環保部門由傳統的什么都直接監管向既直接監管部分領域,也宏觀和綜合監管所有的環境問題轉變,做到統一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要建立約談、通報和考核一票否決等統一監督管理機制,使環保部門敢于擔當、敢于作為;建立具體的將違法責任人移交司法起訴的行刑銜接機制。
在法律責任方面,依據現行立法規定,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擔心已成事實,企業漠視環境責任成為一種“風尚”。30多年來,我國環保宣傳深入人心,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是由于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企業違法行為依然廣泛存在。結果是企業規避了應負的高昂代價,社會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環境挑戰。加強環境法制建設,讓企業守法是當務之急。
十多年前的處罰標準,現在肯定不能繼續沿用,因為起不了應有的懲戒和警示作用。所以對一些違法行為,應當修法加大處罰力度,尤其是對那些故意、惡意排污的企業,處罰要使其感受切膚之痛;對于因過失造成污染的企業,在給予正常處罰的同時,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防止它們因為一次意外而陷入生產經營的困境;對于公民,要側重于警示和教育,不要過分強調罰款;對于惡意的環境污染行為應該給予治安拘留,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傊?,法律責任體系的設計要寬嚴相濟。
結合國家治理的格局要求發揮公民和社會組織作用
目前,我國正在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強國家治理體系的建立,使環境保護由管制走向治理,由權力走向權利。要實現這一點,公民意識的培養、公民參與和監督條件的提供、社會組織的培育等不可或缺。
目前,我國的環境管理的主調仍然是強調政府發揮作用,公民和社會的參與呈現被動色彩,這與國家治理體系的建立要求不相符。國家治理強調社會各方面的主動性、互助性和協調性,公民參與因而須由被動向主動轉變。在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中,不僅要發揮公民個人作用,還要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
《環境保護法》修訂時應考慮建立與國家治理格局相適應的環境治理格局體系。環保部門的人看起來多,但分散開來,人也很有限,監管視野也很有限,發現不了所有的違法行為,而公眾具有分布廣、視野廣的優勢,能夠最大限度地發現違法。
所以,發現環境違法行為,除了借助視頻取證執法等現代執法工具外,還得依靠無所不在的公民及由其組成的社會組織。例如,有獎舉報的方式就可以很好地鼓勵公民參與到環境監督中來?!董h境保護法》修訂時應建立公民和社會組織有序參與和監督的機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政府環境監管缺位的問題。
一些地方政府害怕公民參與,這是不對的,相反地,應該鼓勵公民多參與、多監督。現實的情況是,公民因為害怕打擊報復,并不是特別敢于舉報環境違法行為。一旦有了制度化的監督保障措施,社會治理結構趨于穩定,新的國家運行秩序形成,那些污染制造者就不敢打擊報復。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常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