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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環境權應該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比珖舜蟠怼⒄憬刀髫惣瘓F董事長胡季強呼吁,根據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的要求,應該把公民環境權的相關內容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寫入《憲法》。
一般認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享有現有的環境受到保護,使之不被破壞,以及在某些情況下使環境得到改善的,并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
胡季強說,“我國不僅在《憲法》中沒有關于保護公民環境權的明確規定,而且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也沒有關于環境權的明確規定,而僅僅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沒有明確規定環境健康權和受害索賠權。”
法律界通常認為,環境權就是公民享有在良好適宜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享有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寧靜權、日照權、通風權等基本環境權,對環境狀況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索賠權、要求修復權、訴訟權、自衛權等派生環境權。
胡季強提出,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增加關于公民環境權的規定,可以表述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并享有參與環境保護、獲取環境信息監督環境管理、受到損害后要求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權利”。
“《環境保護法》作為環保方面一部牽頭的法律,政府應規定一些環保方面最基本的原則、基本制度、單位和個人在環保方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焙緩娬f,“如果沒有這類規定,就失去了《環境保護法》作為環保牽頭法、綜合法或基本法的價值,也會使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獲取環境健康信息,受害索賠失去基本的法律基礎?!?/p>
同時,胡季強提出,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明顯缺乏剛性約束,不足以震懾違法排污者。
為此,在修改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時,對罰款可以不設上限,應該按照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和違法違規的程度和時間,按日或按時計罰,大大提高違法成本。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胡季強建議針對超標排污企業,所征收的環境懲罰性稅費一定要高于治理成本,而對環境損害必須要賠償,這種責任是終身的、不可推卸的。(特派記者魏皓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