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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未必能寫入憲法,但在環境權須入《環境保護法》的問題上,專業領域和社會公眾的呼聲卻很一致。應該把環境權以適當方式寫入《環境保護法》。
●現行法律無法解決區域大氣污染、流域水體污染問題,也無法解決區域生態建設、區域生態補償和區域環境損害救濟問題,《環境保護法》修訂應直面區域環境問題。
現行《環境保護法》于1989年底通過實施,現在正在修訂。總的來看,該法側重于企業的個體管制,而目前大氣污染和水體污染等區域性污染嚴重;該法針對企業的個體侵權行為,做出了環境民事責任的舉證等機制規定,無法解決現在日益突出的區域污染和生態建設責任分配和侵權救濟問題;該法屬于管制式立法模式,公民環境權、社會環境權沒有得到彰顯。
目前,該法的修訂已經進入尾聲,但是,權利承認、權利結構、權利維護等重要的現實問題仍未得到解決,應按國家治理和權利實在化的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
把環境權寫入《環境保護法》承認并宣告環境權
世界上約有60多個國家將環境權寫入憲法,并有越來越多的趨勢。一些國家已把環境權寫入憲法,但對環境權沒有制定可操作性的具體制度,是因為這些國家缺乏經濟條件。
目前,我國已經步入環境權利時代。在我國,一些地方霧霾橫行,人們呼吸不清潔的空氣;在地下水被污染的地方,人們喝著有毒的水。這不僅對現在的人有危害,對子孫后代也有危害。
回顧美國公民環境運動,其首個大高潮出現于上世紀70年代。1970年4月22日是第一個“世界地球日”。在我國,人們在網上、微博、微信上廣泛談及環境問題,表達不滿,表達希望,這實際是新時期一種雖不出門但思想和意愿已經相互交融和影響的新型環保運動。不僅普通老百姓參與其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甚至政府官員都有參與。
雖然環境權未必能寫入憲法,各方面就環境權入憲的方式和形式難以達成一致,但在環境權須入《環境保護法》的問題上,專業領域和社會公眾的呼聲卻很一致。需要國家拿出魄力,把環境權以適當方式寫入《環境保護法》。修改《環境保護法》時,還應當注重環境權的賦權、運行及責任體制制度和機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