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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灰色”委托代理關系影響公正
任景明把鄺森和陸凱這樣的現象歸結為“委托代理關系失范”,他認為,這是影響環評公正的原因之一。
環評一般涉及兩種委托代理關系:建設單位—環評機構、審批部門—評估單位。
“現在的委托關系是業主委托環評機構做環評報告,這個法理不順。原因在于,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現在很多企業要求機構編環評報告,前提條件是保證過,不過就別接。”任景明說,“結果,很多環評機構答應之后接到項目,先拿一半錢,然后開始做報告,后面審批能過,錢就可以全收回來,不能過另一半錢也要不到了。”
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立法委員會議員蔡素玉認為:項目發起人請環評機構做環評,會使整個環評工作的公正性、公信力大打折扣。“一般的環評工作起碼要做一年,這是最低的時間限度,如評估對環境、對鳥類的影響,一般都要做四季。但事實上,環境評估報告交給審批單位后,審批單位根本沒有時間,也沒有資源去審核這個評估是不是客觀,是不是正確。”
審批部門和評估單位的委托代理關系也存在問題。評估單位是受審批部門委托做技術評估的機構,應該獨立于審批部門之外,才能客觀評價一份環評報告是否有效。但現實中的評估中心卻是環保部門的下屬單位,如任景明所在的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實際上就算是環保部的下屬單位。環境評估因此成了下級受上級“委托”的工作,這樣就難免被審批部門的意志左右。
除了上述兩種關系,有時政府部門與建設單位之間、政府部門與環評機構之間也存在一種或明或暗的委托代理關系。當存在第三種委托代理關系時,政府干預環評審批的現象就比較突出了,更同樣影響環評公正。
“所有環保局長的帽子都在市長下面管著,如果你是環保局長,市長給你打招呼了,你不買賬,可能嗎?”任景明說,如果有級別很高的領導對某個重大項目特別關照,干預環評審批,環保部門是沒辦法的。
另外一種情形是,當下的環評機構既有企業又有事業單位,它們中的一部分是環保部門的下屬單位,在環保部門,下屬單位的環評報告往往更容易通過審批。此外,在水利、交通、石油、石化、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和一些高校下屬的環評機構,也都壟斷了各自的環評市場,很多項目基本上不出它們的口,這也背離了環評市場化的目標。
以上這幾層關系錯綜復雜,就形成了整個環評的“潛規則”:在一個看似統一、開放、自由的招標競標市場里,政府部門及其下設的審批部門、評估單位,與建設單位、環評機構之間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存在著聯系。有的聯系雖然合法合規,但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如建設單位與環評機構的委托代理關系;有的聯系則是由金錢、權力等“灰色關系”勾連起來的。
如何讓市長們不好再打招呼
蔡素玉和任景明都認為,解決委托代理關系失范的辦法是效仿歐洲,在項目建設單位和環評機構之間引入中立機構。以荷蘭的做法為例:環境評估的費用也是由項目發起人出,但費用要交給一個中立的單位,比如環保部門,或者由社會人士組成的中立機構,由這個機構負責聘請專業的顧問公司來做環境評價工作。這個公司在做環評時,是向政府機構或者中立機構負責,而不是向雇用他們的項目發起人負責,這樣做出來的環境評價報告會比較中立,沒有偏頗,公信力也會較強。
至于解決行政干預困擾,任景明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環保部在“科學評估,廉潔評估”的原則下,提出了一條“陽光評估”的原則,或許有效:讓環評過程中的信息更全面向社會公開,將客觀存在的問題擺出來,讓市長們不好再打招呼。
2013年11月,環保部印發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將原來沒有明確需要公開的環評報告全本、審批部門受理情況、環評機構及人員信息等都列為信息公開內容。
也是在2013年11月,環保部發布了《關于推進事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環評機構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環評機構中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交通、水利、海洋等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和大專院校加快推進體制改革,其中環保部門下屬事業單位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體制改革。環保部要求,現有事業單位性質的環評機構都要轉企。
然而,不管是設立中介機構,還是陽光評估、環評單位與主管部門脫鉤,都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以“脫鉤”為例,“盡管將來會脫鉤,也只是領導關系脫了,但是內部的各種關系還有,中國是關系社會,有關系就能使上勁,有關系單位審批就更容易。”任景明認為,環評行業中的競爭無序、權力尋租等現象,其實是當下中國社會的縮影,除掉這些痼疾要寄望于整個政治經濟制度從法律上真正完善起來。
今年3月5日,環保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明確要求,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或向建設單位推薦環評機構;嚴禁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備案等方式設置準入條件,限制外埠環評機構在本地承接環評業務。
密集發布的文件,表達了環保部要把環評這個“閥門”擰緊的決心。
中國的環評理念并不落后
發達國家比我國早幾十年甚至近百年走上工業化道路,沒有應對大面積污染的預防機制和應對經驗,所以只能先生病再找藥方。但中國不完全是這樣。
環保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副總工程師任景明向《中國經濟周刊》介紹,環評概念最早于1964年在加拿大召開的一個國際環境質量評價會議上提出。196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發布,要求所有的聯邦機構提交的議案、行動建議中,如果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就必須提交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文件,這是世界上第一次確認環評制度的法律。
中國1979年9月頒布《環境保護法(試行)》,確定了環境評價制度,1986年3月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則是真正的實施和推動文件,1989年12月頒布的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評報告書獲環保部門批準后,項目設計書才能被批準。據任景明介紹,在美國之后的100多個建立環評制度的國家里,中國起步較早。
2002年通過的《環評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環評報告書的內容、環評機構的資質審核,乃至公眾參與、信息公開、法律責任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
此后,原國家環保總局、現在的環保部先后對建設項目環評資質、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都發布了詳盡、系統的文件。
國家發改委2004年發布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中明文規定,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附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可以說,2000年以來,我們國家的環評事業逐步建立了完善的體系,特別是在建設項目環評這一塊兒,沒有環評就不能立項,企業從認識到行動上都已經適應了這樣的程序。”環保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即使是老企業在初建時沒有進行環評,也多在后來補辦了手續。
任景明對環評制度本身也表示肯定:如果沒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我國當前的資源、環境形勢還要嚴峻得多。
環評機構分“甲乙”
甲級機構的資質高于乙級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各種級別的環評報告的編制工作,而乙級機構只能編制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