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代理關系
2002年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下稱“《環評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環評機構,應該由建設單位按照實際需要自主選擇。
從制度設計上,環評是按照市場經濟要求運行的。但一些客戶卻是環保局的“權力人員”介紹來找陸凱的,當然不是白白介紹,他需要給介紹人回扣。
并且,因為是主管部門介紹,價格上,陸凱也得做出讓步。根據2002年《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估算投資額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費用在 5萬~6萬元;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1萬~2萬元。3000萬~2億元的項目費用在6萬~15萬元;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2萬~4萬。2億~10億元的項目則在15萬~35萬元;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4萬~7萬元。
陸凱的業務多在15萬元之下的范圍,砍價之后,再給點兒回扣,已經所剩不多。
接這樣的項目好處是審批時容易過關,即便環評報告表或報告書偶有瑕疵,介紹人也自然會幫忙。所以,這樣的單子雖然令陸凱不爽他也得接。但如果是自己找的客戶,在做環評時就要花費更多心力,因為環評報告到了審批部門“看不慣就卡,找借口拖”,這時候他就得走鄺森的路線去打點一下。
“客戶找你做環評,項目真正會對環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是次要的,關鍵是環評報告得在審批時一次過。”作為乙方,陸凱想拿到錢,就得讓客戶滿意,托關系、花銀子也是他熟練操作的“潛規則”。
陸凱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他的境遇在環評行業中一點兒都不稀奇,很多同行都這么干。
鄺森和陸凱的行為明顯地違背了《環評法》。但在專家看來,這個法的薄弱之處太多,最大的問題就是處罰力度太小,違法成本太低:最高罰款20萬元的處罰對一個投資幾十億的項目簡直是九牛一毛。
因此,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如松建議修改《環評法》,在項目環評、規劃環評的基礎上增加對國家、部門和地方重大發展戰略和政策實施戰略環評,落實環評結果執行的監督和管理制度,明確環評人員和決策者對環評結果和環境決策影響的終身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