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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刊發記者采寫的通訊《武漢“某企業”廢水超標排放被罰百萬環保局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信息公開》。今天記者就此事采訪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高利紅。高利紅表示,環保部門應該依法行使監管職責,加大處罰力度,公開曝光。連續多年被國家環保部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并多次因為廢水排放超標遭到處罰,武漢市環保局處罰的“某企業”為何屢罰屢犯并最終吃到最重罰單?
從武漢市環境保護局透露的信息中可以獲知,這家大型機械工業企業位于武漢市武昌地區,連續多年被國家環保部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
武漢市環境保護局宣教中心副主任王勇介紹,接受處罰后,該公司制定了一系列整改計劃,也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但由于管理上仍有松懈,去年3月,該公司又發生部分含有機物的循環水泄漏情況,導致總排口廢水在線監測數據持續超標。
王勇表示,因為這家企業的性質很特殊,所以監管起來有一定難度。但只要企業排污超標,環保局通過自動監測系統就能獲知。
武漢市環境保護局給要求信息公開的王先生的回復中稱,為避免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該局監督這個“某企業”修建了污水事故應急池,強化了事故應急措施等。目前,該公司行政處罰已執行到位,相關問題也整改完成。
“一句行政處罰已經到位就能保證這家企業不再排放超標嗎?”王先生對此表示質疑,他認為處罰的是企業,應該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追責,才能遏制企業加強管理。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高利紅認為,一般環保部門會下達限期改正、責令改正等通知書,這種行政令的方式很難得到實施,主要原因在于環保部門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有強制執行權的部門也很難配合執行。這里面有地方政府的意愿問題,執法部門的配合力度問題等。當然,有時候還伴隨著尋租和腐敗。
“對違法企業及其負責人實行雙罰制度,是一個很好的建議。”高利紅曾參與《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起草和專家座談。她表示,剛剛通過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一次在地方立法層面,就水污染實行雙罰制度。她認為雙罰制度會對企業違法行為的遏制起到顯著作用,雖然企業的負責人只是企業的內部人員,不是違法行為的主體,但企業的負責人在企業違法行為的決定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具有可罰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武漢市環保執法部門應加大處罰力度。
高利紅介紹,去年6月19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污染的刑事責任追究情形作出了非常細致的規定,主要是排放的污染物質為放射性、有毒物質、含有病原體的,或是造成人員財產重大傷亡的。這一司法解釋,大大降低了污染的入罪門檻。
高利紅表示,由于公開的信息很有限,對環保部門是否有監管失責,污染企業負責人是否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無法判斷。(記者 胡新橋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