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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無居民海島保護和
利用指導意見》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局屬各有關單位,無居民海島使用論證技術單位:
為了推進無居民海島的合理開發利用,規范無居民海島使用秩序,科學指導縣級(市級)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的編制工作,我局編制了《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指導意見》和《無居民海島用島區塊劃分意見》,現印發給你們。
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指導意見
為了推進無居民海島的合理開發利用,規范無居民海島使用秩序,科學指導縣級(市級)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的編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地形地貌的保護與利用
1.嚴格限制填海連島工程,保護海島自然屬性,防止海島滅失。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島的,應通過橋梁和隧道方式連接海島和陸地。
2.海島開發利用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確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積達到用島面積30%以上的項目用島,應專題論證,論證專家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3.對于具有較大科學研究價值或者美學價值的地質遺跡和景觀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島,應劃定保護范圍。
二、海岸線的保護與利用
4.海島開發利用應避免破壞自然岸線資源,對于改變原有海岸線長度達到使用海岸線長度30%以上且超過200米的項目用島,應專題論證,論證專家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5.在海島海岸線及周邊海域修建碼頭、房屋等建筑物和設施,鼓勵采用透水構筑物形式或者樁基方式,例如棧橋式碼頭、棧道、高腳屋等。
6.在海島上建造建筑物和設施應與海岸線保持適當距離,一般應保持在20米以上。其中對砂質海岸線,建筑物和設施應與海岸線保持50米以上距離。
7.對于減少沙灘面積的項目用島,應專題論證,論證專家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三、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利用
8.海島開發利用應避免破壞海島植被。對于海島植被減少面積達到用島范圍內植被總面積30%以上的項目用島,應專題論證,論證專家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9.海島開發利用應避免對珍稀瀕危或者有研究和生態價值的動植物物種造成影響。可能造成影響的,應采取劃定保護范圍等有效措施進行保護。
10.海島開發利用應避免對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態系統和生物棲息地、索餌場、產卵場、越冬場等生態敏感區造成影響。可能造成影響的,應采取劃定保護范圍等有效保護和恢復措施,防止降低生物多樣性。
11.在海島進行綠化、生態修復等保護活動應盡量采用海島原有物種或者本地物種,避免造成生態災害。
四、淡水的保護與利用
12.海島開發利用應加強淡水水源地及涵養區的保護,鼓勵建設水渠、池塘、水庫等蓄水設施。
13.海島開發利用應采取節約用水的措施,鼓勵建立雨水收集、海水淡化、島外引水等供水系統。
五、人文遺跡及公益設施的保護
14.海島開發利用應加強對古建筑、戰爭遺址等歷史人文遺跡的保護,并劃定保護范圍。
15.海島開發利用應加強對原有助航導航、測量、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的保護,并劃定保護范圍。
六、污水、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處理
16.海島開發利用產生的污水、廢水應進行達標處理,水質滿足《海洋功能區劃技術導則》(GB/T 17108-2006)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后方可排放。其中工業、倉儲、交通運輸、農林牧漁用途污水、廢水經處理達標排放后,周邊海域水質應不低于二類水質,對于原有水質低于二類的,應不降低原有水質的質量;其他用途污水、廢水經處理達標排放后,周邊海域水質應不低于一類水質,對于原有水質低于一類的,應不降低原有水質的質量。鼓勵污水、廢水處理后進行深海排放或者開展中水回收利用,建立雨污分流兩套供水系統以節約淡水用水。
17.海島廢氣排放標準應高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等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廢氣排放、處理設施及場地布置應注意海島風向,避免對本島及周邊海島造成影響。可能造成粉塵污染的物品不可露天堆放。
18.嚴禁在海島棄置、填埋固體廢棄物。固體廢棄物應外運出島,也可按照規定采用無害化處理方式進行處置,處置率應達到100%。其中危險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等國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必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等國家標準。
七、建筑物和設施的設計與建設
19.建筑物和設施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并充分考慮海島實際情況,色彩選用應盡量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以達到建筑物和設施與海島自然環境的最佳融合。
20.建筑物應合理安排建筑密度,其中房屋建設、倉儲建筑、港口碼頭、工業建設、基礎設施五類用島區塊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40%。
21.建筑物和設施應選用節能環保、防潮防腐的建筑材料。
22.建筑物和設施應符合防火、消防、衛生等國家相關標準。
23.海島開發利用前應進行災害調查,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合理設置防災減災設施,減少臺風、風暴潮、地震、海嘯、滑坡、海岸侵蝕等災害的損害,保證海島人員等安全。
八、新能源新材料新技術應用
24.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名錄(2011年本)》,禁止淘汰類產業項目在海島開發建設,嚴格控制限制類產業項目在海島開發建設。
25.鼓勵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術產業項目在海島開發建設,在各類海島開發利用項目中加強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術的應用。
26.倡導綠色、環保、低碳、節能理念,鼓勵探索海島開發利用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