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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加強海島保護,昨日國家海洋局出臺《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進一步規范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工作。《辦法》規定,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島,最高使用期限為50年;其他類型的用島可根據使用實際需要的期限確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0年。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應當到原審核機關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12日,國家海洋局公布了我國第一批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名錄,共涉及8個省區的176個海島,單位和個人均可有償申請當“島主”,投資海島迅速成為熱門話題。
《辦法》指出,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縣級、市級海洋主管部門受理。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用島,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負責下發批準通知書、征收無居民海島使用金、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和頒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經國務院批準的用島,由國家海洋局負責下發批準通知書、征收無居民海島使用金、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和頒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
(本文來源:證券時報網 作者: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