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清污染源“家底” 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環保部負責人就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記者顧瑞珍)我國9日發布《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標志著歷時兩年多的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圓滿結束。環境保護部負責人就此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全國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國情調查 有利于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記者:國務院決定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這是一次重大的國情調查。請您介紹一下普查成果對我國環保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將起哪些作用?
負責人:搞好全國污染源普查,準確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有利于正確判斷環境形勢,科學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和規劃;有利于有效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有利于提高環境監管和執法水平,保障國家環境安全;有利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此次污染源普查基本掌握了各類污染源的數量和行業、地區、流域的分布,各類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存在問題等情況。初步建立了國家與地方各級各類污染源信息數據庫,有助于實現對重點污染源的動態跟蹤、實時監控和總量核算。梳理存在安全隱患的重點源,將污染源普查數據應用到環境應急和預警中,提供事故應急措施、報警信息和救援信息。普查建立起的基本單位臺賬和數據庫,使各級環保部門可以直觀地查閱,便于今后更好地開展環保監管工作。
記者:既然是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不可避免缺乏經驗和借鑒,請問如何做到依法普查?
負責人: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是國務院明確的任務,完成這項任務是各級政府的職責,依法行政是保證科學組織實施全國污染源普查的基礎。為此,國務院發布了《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共分7章42條,明確規定了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對象、范圍、組織實施、工作任務和應當遵循的原則,明確規定了普查對象、普查機構和普查工作人員在污染源普查活動中的權利、義務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為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客觀,《條例》明確規定,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與其完成污染物總量削減計劃掛鉤,不作為依據其他法律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
此次普查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各地在國家制定的普查總體方案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分別起草了本地區的普查實施方案,由政府印發,增強了普查方案的操作性。
全國污染源普查對象592.6萬個 為解決危害人民健康環境問題提供了科學依據
記者:我們知道,開展普查必須有物質基礎保障。請您介紹一下有關這次普查經費保障方面的情況。
負責人:落實經費是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前提。全國普查辦重點開展了兩方面的工作。一是申請中央財政經費。財政部下達2007年普查專項經費7.37億元,2008年普查專項經費1.09億元,2009年普查專項經費1119萬元。二是指導地方及時申請普查經費。地方各級普查機構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及時編制本地本級的污染源普查分年度經費預算,并積極與財政部門進行協調。在各級財政部門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全國大部分地區的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被列入本地區的財政預算中,并得到了及時撥付;部分縣區盡管財政緊張,但都能以大局為重,想盡辦法,積極籌措落實,確保所需。部分地區制定了“以獎代補”、“費隨質走,費隨量走”的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對經濟欠發達的基層地區進行資金或實物補助。至2009年3月底,地方各級財政共安排污染源普查經費31.27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