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暫停審批的內容和要求
一、金沙江中游水電開發
違法事實:云南華電魯地拉水電有限公司建設的魯地拉水電站和華能龍開口水電有限公司建設的龍開口水電站,未經環評審批于2009年1月截流,對金沙江中游生態影響較大。
處理決定:責令違法項目停止主壩建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上下游圍堰安全度汛;對金沙江中游已批和未批的水電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進行補充論證,并根據論證結論進一步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在上述工作完成前,暫停審批金沙江中游水電開發建設項目。
二、華能集團、華電集團
違法事實:云南華電魯地拉水電有限公司建設的魯地拉水電站,未經環評審批于2009年1月截流;華能龍開口水電有限公司建設的龍開口水電站,未經環評審批于2009年1月截流;華能伊敏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建設的華能伊敏煤電聯營三期工程不顧當地水資源匱乏擅自將環評批復的直接空冷方式變更為水冷方式,對當地生態環境具有潛在重大不利影響。
處理決定:在華能伊敏煤電聯營三期工程完成整改、龍開口水電站完成環境影響補充論證和整改之前,暫停審批華能集團(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在魯地拉水電站完成環境影響補充論證和整改之前,暫停審批華電集團(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
三、山東省鋼鐵行業
違法事實: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的熱軋板帶配套技改項目,不符合《鋼鐵產業發展政策》,未經環評審批于2006年開始建設,燒結機、球團生產線、高爐、轉爐等主要設施自2006年底陸續建成投運,熱軋帶鋼生產線也已基本建成。
濰坊鋼鐵集團有限公司500萬噸鋼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審批即于1995年至2009年陸續擅自開工建設,其中原有工程2座高爐、2座轉爐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的限制類內容,擴建工程不符合《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中關于“新增生產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相結合,原則上不再大幅度擴大鋼鐵生產能力”的規定。
處理決定:為推動山東省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鋼鐵、輕工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調整鋼鐵行業產業結構,加快淘汰落后產能,遏制無序建設,轉變發展模式,加大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整治力度,在上述問題得到整改前,暫停審批山東省鋼鐵行業建設項目。
附件二
違規項目基本情況和處理決定
一、魯地拉水電站
建設單位:云南華電魯地拉水電有限公司
建設地點:云南省大理州、麗江市
違法事實:該項目總投資177.9億元,裝機216萬千瓦,庫容16.93億立方米。該項目未經環評審批已于2009年1月截流,對金沙江中游生態影響較大。
處理決定:責令該項目停止主壩建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上下游圍堰安全度汛,對環境影響進行補充論證,并根據論證結論進一步完善環境影響評價。
二、龍開口水電站
建設單位:華能龍開口水電有限公司
建設地點:云南省麗江市
違法事實:該項目總投資118.7億元,裝機170萬千瓦,庫容5.58億立方米。該項目未經環評審批已于2009年1月截流,對金沙江中游生態影響較大。
處理決定:責令該項目停止主壩建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上下游圍堰安全度汛,對環境影響進行補充論證,并根據論證結論進一步完善環境影響評價。
三、華能伊敏煤電聯營三期工程
建設單位:華能伊敏煤電有限責任公司
建設地點: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
違法事實:該工程不顧當地水資源匱乏,擅自將環評批復的直接空冷方式變更為水冷方式,對當地生態環境具有潛在重大不利影響。
處理決定:責令該工程停止建設。
四、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熱軋板帶配套技改項目
建設單位: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建設地點:山東省日照市
違法事實:該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6臺180平方米、2臺360平方米燒結機、一條鏈篦機-回轉窯球團生產線、8臺1080立方米高爐、4臺120噸轉爐、棒材、高線和2150毫米熱軋帶鋼生產線各一條。該項目未經環評審批自2006年開始建設,目前除2150毫米熱軋帶鋼生產線基本建成未投產外,其余主體設備均已建成投產。該項目的建設不符合《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中“新增生產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相結合,原則上不再大幅度擴大鋼鐵生產能力”、“沿海深水港地區建設鋼鐵項目,高爐有效容積要大于3000立方米,轉爐公稱容量大于200噸”的規定。
處理決定:責令該項目停止建設。
五、濰坊鋼鐵集團有限公司500萬噸鋼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濰坊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建設地點:山東省濰坊市
違法事實:濰坊鋼鐵集團有限公司500萬噸鋼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審批即于1995年至2009年陸續擅自開工建設,其中原有工程2座高爐、2座轉爐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的限制類內容,擴建工程不符合《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中關于“新增生產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相結合,原則上不再大幅度擴大鋼鐵生產能力”的規定。
處理決定:責令該公司500萬噸鋼建設項目停止建設,責令未經環評審批已投運的項目停止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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