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速完善政策法制,構建林業科學發展的長效機制
(三十)加大依法治林力度。推進森林法修改和濕地保護條例等法規的制定,加強地方性法規建設。加強森林公安執法能力建設和大要案查辦,開展打擊涉林案件專項行動。宣傳普及法律法規,完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和行政復議制度。進一步規范林業行政審批制度,盡快實行網上審批。
(三十一)完善林業補償與補貼制度。擴大重點公益林補償范圍,提高補償標準,探索建立商品林補貼制度。盡快落實林木良種補貼制度及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開展野生動物肇事補償試點,探索完善補償制度。啟動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
(三十二)制定完善林業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林業貼息貸款政策,擴大林業小額貸款試點。爭取提高造林投入標準。探索建立造林后評價制度。爭取延長“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恢復林產品出口退稅政策。積極協調落實資源節約型、勞動密集型和受國際市場影響較大的林產品稅費優惠政策。積極爭取國家對野生動植物繁育的扶持政策。
十、擴大林業對外開放,拓展林業發展空間
(三十三)完善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發布《應對氣候變化林業行動計劃》。加快亞太森林恢復與可持續管理網絡建設。積極實施碳匯造林項目,開展碳匯計量研究。
(三十四)實施“走出去,引進來”林業對外合作戰略。鼓勵開展海外森林開發和開拓海外林產品市場。拓展同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合作。積極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經驗,提升我國林業建設和管理水平。
(三十五)提升林業國際合作的主導力。積極參與多雙邊林業事務,認真履行國際公約,主動承擔國際義務。積極參與國際林業規則制定,全力維護國家利益。妥善應對非法采伐等國際林業熱點問題和林產品對外貿易摩擦。加大林業對外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我國林業的國際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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