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南昌市將施行《南昌市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針對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的地方性立法。
《條例》將對工業園區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排污控制方面做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工業園區的設立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符合產業政策導向,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設立工業園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產業定位,劃定產業園區,相同類型的項目相對集中,禁止在城市和鎮規劃區常年主導風上風向的工業園區新建大氣污染嚴重或者環境風險大的建設項目;禁止在贛江、撫河堤岸兩側1000米范圍內和城市湖泊保護范圍內新建水污染嚴重或者環境風險大的建設項目;園區內逐步實施集中供熱、供氣,禁止新建產熱量2.8兆瓦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鍋爐。
在已建成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以內的工業園區應當建設與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相連接的排水管網,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當達到污水處理設施進水水質標準。在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以外的工業園區,應當在2010年底前配套建成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還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工業園區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公私財產或者人體健康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的緊急情況下,應當立即采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者擴大,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同時,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在編制工業園區規劃過程中,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進行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南昌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其規劃。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每隔3年應當組織一次環境影響跟蹤評價。 (胡嘯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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