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長沙訊 “要把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作為推進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的重要突破口和重要標志來抓,我們要用3年時間,讓湘江能真正展示湖南的形象。”昨日下午,省政府召開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會議,省委副書記、省長周強對湘江流域綜合整治作了部署。
會上,湘江流域長沙、株洲、湘潭、衡陽、郴州、婁底、岳陽、永州8市市長向省政府遞交了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目標責任書。這標志著“千里湘江碧水行動”正式啟動,我省將用3年時間,投入資金174億元,解決湘江水污染突出問題。副省長劉力偉出席會議并講話。
周強指出,綜合整治重點是堅決取締關停一批違法企業,淘汰退出一批落后企業,停產治理一批污染嚴重企業,限期治理一批重點污染源,搬遷一批布局不合理企業。要促進企業早日完成治理任務,要統一執法標準,加大執法查處力度,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將用3年時間,解決湘江水污染突出問題以及株洲清水塘、衡陽水口山(含松江)、湘潭岳塘和竹埠港工業區及郴州有色采選集中地區環境污染問題。到2010年,實現湘江流域水環境質量達到功能目標,飲用水源地主要污染指標穩定達標。2011-2012年,對湘江整治工作回頭看,鞏固提高深化整治成果。為實現上述目標需投入資金174億元,完成湘江流域水污染整治項目976家(個),其中包括384家造紙企業,125個城鎮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項目,以及涵蓋了采選、冶煉、化工、食品、畜禽養殖等主要行業467家企業的污染整治。
為確保完成湘江水污染綜合整治任務,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級各部門一把手必須親自抓、負總責。 記者儲文靜
我省排出時間表整治湘江污染
昨日,省政府與湘江流域8市政府簽訂整治目標責任書,責任書明確,整治工作進展慢的地方,實施“區域限批”、“企業限批”,沒按期完成整治任務的企業,將給予黃牌警告、掛牌督辦,直至采取停電、停水、停貸等措施。
沒完成整治的要受罰
目前,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委副書記、省長周強任主任的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于來山任常務主任,副省長劉力偉任執行主任。
省政府要求,各項目審批部門要把環保準入作為項目審查的重要前提條件,嚴把環保準入關。發展改革、經濟等部門,要結合整治工作提出產業布局、產業整合、產業發展等有關政策措施;工商部門要對取締和責令關閉的企業依法予以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無證經營的企業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要維護好取締和責令關閉企業的社會秩序和內部治安穩定工作,依法打擊在取締和責令關閉企業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電力部門要對取締、關閉和淘汰退出的企業停止生產供電;金融部門要對實施取締關閉的企業不予以辦理信貸業務;財政、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要落實促進就業再就業各項優惠政策措施,指導幫助關閉淘汰和停產整治企業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農業部門要提出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取締關閉企業土地回收、評估、利用工作和礦業秩序整治工作;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湘江水資源保護的監督;監察部門要加強整治行動中的行政監察,維護政令暢通;環保部門要負責湘江整治行動的綜合協調,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湘江流域各級政府對轄區的整治工作負責,昨日,省政府已與湘江流域8市政府簽訂整治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任務,建立問責制,對整治行動進行跟蹤督辦和考核,對整治工作進展慢的地方,實施“區域限批”、“企業限批”,對沒按期完成整治任務的企業給予黃牌警告、掛牌督辦,直至采取停電、停水、停貸等措施。
綜合治理倒計時計劃公布
昨日,我省還公布了湘江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并列出了三年倒計時計劃,對整治工作實行分批取締,限期治理。
2008年10月底以前,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第一批取締關閉企業(37家);
2008年10月底以前,淘汰退出企業(21家)實施到位,其中湖南南天實業有限公司、湖南順鑫鋼鐵有限公司、耒陽市百利恒鋼鐵有限公司淘汰退出(或退二進三、轉產),2009年12月底以前實施到位;
2008年10月底以前,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第一批停產治理企業(240家)必須停產;
2009年12月底以前,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第一批限期治理企業(122家)完成治理任務;
2009年12月底以前,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第一批存欄5000頭豬(或折5000頭豬)以上的養殖場(36家)完成污染治理任務;
2010年12月底以前,搬遷企業(11家)實施到位;
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11家)建設與工業園區建設同步。
因為湘江污染綜合整治涉及的行業多,企業類型多,情況復雜,省政府要求,各地在采取整治措施時要對污染企業的分布和生產、排放情況認真清理排查,當發現屬于整治范圍或與已列入整治名單企業的情況相類似的企業,要一并納入整治范圍,并將排查情況及時報省環保局。
據了解,省政府將根據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的進度,分批公布取締關閉、停產治理、淘汰退出、限期治理、搬遷等企業名單,并適時進行督查,組織階段性考核驗收。企業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單下達整治通知,責令落實,確保按限定時間完成整治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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