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環保總局環境監察局副局長田為勇
“流域限批”促成七項整改 涉及長江黃河淮河海河流域6市2縣
各地已清理違法企業和項目1162個
“節能減排家庭社區行動”近日在北京、巢湖、太湖、滇池、渭河啟動。圖為安徽省巢湖市小學生向市民發放節能減排知識宣傳單。廖福安攝
在西北,取消流域限批后的渭河灘上,環境的喜人變化引來了眾多的白鷺、灰鶴以及其他鳥類嬉戲飛翱。
不久前,國家環保總局對長江、黃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嚴重、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6市2縣5個工業園區實行“流域限批”。兩個月來,這項措施到底產生了哪些效果?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環保總局環境監察局副局長田為勇。
限令3個月內全面整改
問:此次“流域限批”包括哪幾個省、市?整改都有哪些內容?
田為勇:國家環保總局對水環境污染嚴重的6市2縣5區實施“流域限批”,涉及到黃河、長江、海河、淮河四個流域相關的一些縣、市、區,暫停除污染防治和循環經濟類以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停止開發,限令3個月內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整改。同時,對6家長期不運行的污水處理廠以及環境違法嚴重的32家企業進行“掛牌督辦”。
需要強調的是,這6市2縣5個工業園區應該說只是帶有示范的性質,并不代表其他地方的指標都合格。
主要有7項整改要求
問:那么,這些地區要達到什么樣的標準才能夠解除“限批”?
田為勇:環保總局對“限批”地區主要有7項整改要求,主要內容是:拆除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所有排污口;按照流域或地區水污染防治規劃建設城市污水廠;所有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未經環保驗收擅自投入運營的建設項目立即停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清理取締本地區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庇護污染企業的“土政策”;所有“限批”城市立即啟動城市發展和流域開發的規劃環評;對多次發生重大水環境污染事故、環境風險隱患突出的城市,立即制定流域水環境事故防范應急預案;限批地區對超標排放的企業要立即進行處罰和整治,重點污染源要立即安裝在線監控設施。
這些指標嚴格意義上說要全面完成,不是短時間能解決的,但關鍵是大家要行動起來。環境問題不是一時半會兒就能夠解決的問題,不是說今天上了設施、搞了預案就可以解決環境問題,它是一項長期的過程。
清理“土政策”112件
問:在已經過去的兩個月中,環保總局收到的反饋是什么樣的?
田為勇:8月中旬,環保總局派出5個督察組分別對“流域限批”地區進行“回頭看”檢查。各檢查組看到,在“限批”的壓力下,多數地方痛定思痛,全面排查污染企業,并著眼于科學發展,改變增長方式。
可以說,持續近兩個月的“流域限批”行動已經取得初步成效。6市2縣5區地方政府共清理有悖于環保法律法規的“土政策”或文件112件。截至8月17日,各地共清理違法企業和項目1162個,追繳排污費7.25億元。實際成果表明,“流域限批”推動了各地區下狠心調整產業結構,為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發展規劃的項目騰出了總量指標。
另外,對于實行流域限批的地區,我們還制定了相應的后續措施。環保總局將對“流域限批”和掛牌督辦的問題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后督察,對陽奉陰違繼續違法的企業采取更為嚴厲的措施,對失職瀆職的政府官員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處理結果將適時對外公布。
治污套上“三駕馬車”
問:2005年以來環保總局頻頻掀起“環保風暴”,目前是否考慮將“流域限批”制度化,從而更有效地發揮作用?
田為勇:“流域限批”將來應該成為環境管理的一種制度。“限批”畢竟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手段,限批的地區也只是全部地市中的一小部分。要從全局上解決問題,還需要創造出常規化的、更為系統的制度,比如建立官員的環境問責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有效的環保后督察制度……在這些制度與政策未建立之前,環保總局將抽調所有力量對曾經整頓過的污染企業不斷進行后續督察,對通過環評審批的企業是否兌現環保承諾不斷進行抽查。
問:有人認為,傳統的依賴行政手段的環境管理方式已經不能夠解決污染問題,環保部門對綜合運用行政手段、市場力量和公民參與這“三駕馬車”有怎樣的構想?
田為勇:一是繼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持續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切實解決影響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
二是積極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措施。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遏制環境污染的經濟政策和行業標準,開展了對“兩高”行業的清理整治工作。最近國家將公布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通過排污費征收標準,使之接近污染治理成本,促使企業自覺治污減排。
環保總局將積極與各部門合作,研究制定加強環境監管的綜合措施。目前我們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將環境違法企業信息納入銀行的企業征信系統,作為銀行系統放貸的依據之一;與商業部聯合發布了加強出口企業環境監管的通知,嚴格控制環境違法企業的產品出口;同時還將與工商管理、證監會等部門合作陸續出臺相關政策措施,發揮市場力量解決環境問題。
三是進一步加強公眾參與。將從積極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化、環境決策民主化、鼓勵環境公益訴訟、加強與民間環保組織關系等方面為公眾參與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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