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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1.對集團領導班子副職的考核。
2.對集團總部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考核。
3.對集團總部員工的考核。
4.對所屬二級子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考核。
5.二級企業對領導班子副職的考核。
6.二級企業對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考核。
7.二級企業對三級企業負責人的考核。
二、計分規則
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2號)第三十二條“對于全員業績考核工作開展不力的企業,扣減經營業績考核得分”的規定,制定計分規則。
(一)按照《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情況調查表》填報情況、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督察和監事會監督檢查情況,扣減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最多扣1分。其中“考核機構”權重10%,計0.1分;“考核制度”權重20%,計0.2分;“考核結果應用”權重20%,計0.2分;“監督檢查”權重20%,計0.2分;“考核范圍”權重30%,計0.3分。
(二)“考核機構”、“考核制度”、“考核結果應用”、“監督檢查”4個項目中,每缺失1小項扣減0.1分。
(三)“考核范圍”項目中,每小項的覆蓋率低于90%的扣減0.1分,最多將所屬考核項目分值扣完。
(四)對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企業,一經查實,直接扣1分。
三、組織實施
國資委將對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情況進行核查。
(一)請各中央企業于每年3月20日前將《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情況調查表》報國資委(綜合局),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建設規范董事會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加強對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按時報送相關情況。
(二)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擇機開展督查、指導。
(三)監事會對全員業績考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在充分調研、摸清實情的基礎上,選取開展全員業績考核工作效果好、有特色的企業,適當時候組織交流、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