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領導人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正式發布
記者昨從權威渠道獲悉,廣州市委、市政府已正式發布《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領導人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出現特別重大資產損失,即損失金額超過1千萬以上,企業領導都將負明確的責任,包括扣除薪水、降職甚至免職等處理。
違規以個人名義用企業資金買股票要追究
記者了解到,文件明確規定,企業領導人員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中,有相關越權審批、謊報真實情況的,都需要進行責任追究。
具體做法包括未按規定履行投資決策程序,不報、謊報或者故意隱瞞重要情況,越權審批或者擅自立項擴大投資規模和生產經營規模,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逃避監管,對投資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都需要追究責任。
在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等投資業務中,企業領導人有相關情況的也要進行責任追究,包括風險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資金來源違反國家規定的,違規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違規買賣本企業股票、債券的。
發生重大損失企業領導要扣薪降職
最關鍵的企業損失對領導人的處理上,文件詳細列出了幾種情況,包括發生一般資產損失,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扣發10%至20%效益年薪以及警示談話的處理。
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扣發30%至40%效益年薪,以及警示談話或者調離崗位的處理。
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扣發50%至60%效益年薪,以及警示談話、調離崗位或者降職的處理。對主管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給予扣發10%至20%效益年薪、一定期限內不授予新的股權,以及警示談話、調離崗位或者降職的處理。
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扣發60%至80%效益年薪,以及調離崗位、降職或者免職的處理。對主管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給予扣發30%至40%效益年薪,以及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或者免職處理。
記者注意到,根據文件規定,一般資產損失主要指企業損失在50萬元至200萬元之內;較大損失是指200萬元至500萬元之內;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之內;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損失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記者徐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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