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人士稱,國家商標局出具的《復函》并非“駁回”雙方的商標轉讓協議,而是表明娃哈哈集團未能履約轉讓商標
法國達能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娃哈哈集團)的商標轉讓爭端在數月的僵局后終于有了突破性進展。《財經》獲悉,娃哈哈集團關于商標轉讓確認向杭州仲裁委員會提起的仲裁,在經歷了數月后,已經于11月15日進行了最后一次庭審。自此,整個庭審已經結束,雙方將等待仲裁最后結果。
知情人士稱,導致庭審僵局終獲突破的原因,正是達能通過與娃哈哈集團的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合資公司),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國家商標局對“娃哈哈”商標轉讓行政程序違法過程中獲得“關鍵證據”,表明娃哈哈集團未能履約向合資公司轉讓商標。
2007年6月14日,杭州市仲裁委員會正式受理了娃哈哈集團提起的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合資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簽署的《商標轉讓協議》已終止。隨后,7月5日,達能通過合資公司又向杭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反請求,要求娃哈哈集團完成商標轉讓手續。
從8月16日雙方開始的第一次庭審,雙方一直就《商標轉讓協議》是否已經不能履行這一核心問題爭辯不休。其中,最關鍵的證據是:國家商標局于2007年6月7日,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下稱《復函》)。雙方對于該《復函》的法律效力各執己見。在此之前,9月3日和9月12日,雙方還進行了兩次庭審,始終在此問題上激烈爭吵。
《復函》稱,娃哈哈集團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交《關于請求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和《關于轉讓娃哈哈注冊商標的報告》,要求將該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冊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但商標局根據《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均未同意轉讓。
在仲裁庭的辯論中,娃哈哈集團的律師稱,此前,由于娃哈哈集團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請求,就娃哈哈集團多次提出的有關娃哈哈商標轉讓的請示始終未獲核準做出說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商標局進行了請示,并由國家商標局出具《復函》回復。且國家商標局《復函》中所提及的“均未同意轉讓”的含義就是“不予核準,予以駁回”。國家商標局有行政裁量權,有權決定自己行文的表述。
達能方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中國相關法規,國家商標局對于“商標轉讓”只有兩種行政行為,一是“核準”,一是“駁回”,而該回函的辭令是“未予同意轉讓”,這反而證明國家商標局從來沒有做出過駁回商標轉讓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
對此,達能通過合資公司于今年8月13日就《復函》涉及相關問題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律師征詢函》,并明確要求國家商標局在收到征詢函之日起15日內給予回復。之后不久,又向北京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商標局撤銷在2007年6月7日做出的《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
但是9月下旬,達能又主動撤回了對國家商標局的起訴,因為其認為相關事實已經得到澄清。達能方有關法律人士向《財經》表示,因為國家商標局在針對訴訟的答辯狀中,提供了詳細的證據,對達能與娃哈哈商標轉讓問題是否“核準”做出了澄清。《復函》并不具備娃哈哈所稱的“未予核準”的法律效力。
上述法律人士表示,國家商標局的答辯狀充分表明,《復函》中所說明的情況根本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的“駁回申請”劃等號,相反,倒是證明國家商標局從來沒有作出過駁回商標轉讓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娃哈哈集團實際掌控娃哈哈合資公司日常經營活動期間,娃哈哈集團和合資公司雙方從未共同提交過《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娃哈哈集團單方面提交報告的作法,明顯違反《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根本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合法、有效的商標轉讓之申請,國家商標局因此“均未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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