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李曙光教授:企業破產法填補市場經濟規則缺口,劣汰挽救機制并重不會引發破產潮。
李曙光近影
歷經12年多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從6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部被稱為“市場經濟憲法”的大法的實施,對我國經濟發展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為此,筆者專訪了《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李曙光教授。
市場經濟進入中級階段
問:為什么這部破產法的實施得到如此多的關注,作為法律起草小組成員,您如何評價?
李曙光:嚴格意義上講,現在開始實施的《企業破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市場經濟的破產法,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完善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作為我國轉軌時期的標志性事件,它的實施,標志著我國的市場經濟上了一個臺階:這部破產法實施之前,中國處在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現在,可以說進入了中級階段。
對于市場經濟主體而言,破產法是關乎“死”的法律,沒有死亡的威懾,哪有對生存的敬畏?市場經濟秩序何以確立?良好的市場經濟就是一個法制的市場經濟,沒有破產法,市場經濟就沒有基本的良法、沒有基本的穩定預期。從這個意義上說,破產法就是市場經濟的憲法、母法、基本法,其他市場經濟的法律都建構在其基礎之上。新企業破產法填補了市場經濟規則體系的一個大缺口。這是歷史性的進步。
政府基本退出破產事務
問:國外一些觀點認為,因為政府大量補貼,許多本應破產的國企還可以生存。新的破產法實施后是否還存在這一問題?
李曙光:新破產法實施后,除已列入國務院總體規劃的2000多家國企外,其余約10萬戶國企都會失去特殊照顧,轉而選擇市場化的退出方式。國有企業的破產從行政破產走向市場化破產,政府由過去全面主導國企破產,到今后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是絕大部分退出破產事務。政府基本退出破產事務,意味著所有企業將受到同一“劣汰”原則的約束,國有企業的特殊地位不復存在。市場里的投資、交易將更為公平,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將有效發揮作用,市場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預期也將隨之發生重大變化。
金融機構破產有特殊規定
問:原來的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的破產問題沒有規定,新的破產法為何在附則中進行明確規定?
李曙光:隨著經濟與資本市場的發展,近幾年,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破產問題提上了議事日程。許多金融機構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極大侵害了廣大投資者與儲戶的合法權益。如近年來發生的大鵬證券、南方證券破產與德隆危機,即暴露了中國現有金融機構潛在的破產危機。而且一些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每年新增的不良資產還在大量發生,如果沒有一個很好的破產機制的話,中央政府將會為這些所謂的金融機構背上沉重的財政包袱。
因此,新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破產作出特別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出現資不抵債等破產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對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的商業銀行、券商、保險公司,其接管、托管或破產清算、重整事宜,要分別報請有關監管部門批準。
首次引入企業重整制度
問:在新的破產法中,首次規定了重整制度,請問這是出于什么考慮,對企業有什么積極影響?
李曙光:作為國際上的先進經驗,企業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業破產法。按規定,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從而在破產清算外,為企業解決經營困難提供了另一條途徑。從全球范圍看,破產法發展的方向更加注重企業法人特別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大型公司,通過和解或重整的方式獲得新生。作為一種再建型的債務清償程序,在“促進債務人復興”的立法目的指導下構建的重整制度,是一個國際化的潮流。它使得破產法不僅僅是一個市場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還是一個企業更生法、恢復生機法、拯救法。在提出破產申請后,陷入困境的企業依然有可能通過有效的重整避免破產。
破產法不會引發破產潮
問:有評論認為,當前中國社會信用缺失,一些企業極可能選擇惡意破產,以逃廢債務。新破產法的實施,會不會面臨信用危機的挑戰,引發破產潮?
李曙光:中國社會的信用現狀確實令人擔憂,但破產法恰恰是關于信用的基礎性法律。好的破產法有助于社會信用的提高。只要政府管理者和法院能正確的理解和實施,新破產法就有利于提高市場的公平與效率,提高人們的預期,從而促進我國社會信用的建設。
同時,此次通過的新破產法由劣汰機制和挽救機制兩部分組成,其中的重整制度就給了破產人信用再生的機會——在提出破產申請后,陷入困境的企業依然有可能通過有效的重整避免破產。目前中國的市場經濟并非失控的市場經濟,破產還是不破產?債權人、債務人會基于自身利益做出選擇,而法院還會考慮如何防止惡意破產和濫訴。所以新的企業破產法的實施不會引發企業破產潮。(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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