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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申請)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軍隊院校或者軍人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向軍隊有關教育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九條(成果申報人)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應當主持并直接參與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并做出主要貢獻,取得實際效果。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該成果體現單位意志,由單位派人主持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并以單位為主提供物質技術條件保障。
教學成果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由其聯合申請。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成果主持單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申請材料)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教學成果報告;
(三)教學成果應用及效果證明材料;
(四)評審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該教學成果參加過其他評比、評獎活動的,可一并提交鑒定、評比或驗收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推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軍隊有關教育主管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進行評議,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規定限額內作出予以推薦的決定;不予推薦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公布)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應當將推薦的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成果項目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期為30日。
第十三條(評審) 對經公布沒有異議的,以及異議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成果項目,由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分別進行評審,并以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十四條(審議與決定)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對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議。其中,對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的評審結果,需要通過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審定。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決議確定的獲獎項目,應當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30日。
公示期滿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獲獎項目做出核準決定。其中授予特等獎的,報國務院批準。
獲獎名單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布。
第十五條(回避) 被推薦為參評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其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與其申報成果相關的課程或者學科專業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被推薦為參評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成果完成個人,不得參加與其申報成果相關的課程或者學科專業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免費)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不得向申請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獎勵) 對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十八條(效力) 個人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單位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納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推廣)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組織后續評價和交流。
第二十條(克扣、截留獎金責任)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獎金歸獲獎單位或者個人所有,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截留。發生克扣、截留情形的,由克扣、截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個人所屬單位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處分。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責任)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的,在頒獎之前發現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完成獎勵的,由授獎單位撤銷獎勵,責成有關單位協助收回證書、追繳獎金,并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布撤銷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