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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10月30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今日起就《〈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要求,推薦和評審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應當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有利于鼓勵青年教師從事教學工作。個人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意見稿指出,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不得向申請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獎金歸獲獎單位或者個人所有,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截留。發生克扣、截留情形的,由克扣、截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個人所屬單位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處分。
意見稿強調,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的,在頒獎之前發現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完成獎勵的,由授獎單位撤銷獎勵,責成有關單位協助收回證書、追繳獎金,并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布撤銷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附:《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實施《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發揮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在教學實踐、改革、研究中的引領和激勵作用,提高教育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教師、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申請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以及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與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包括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職業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類型的教育根據其所實施的教育層次,申報相應的教學成果獎。
根據《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省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條(行政管理)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準和授予工作,并確定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各個獎勵等級的數量、獎金數額、評審期限等。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每類特等獎不得超過1項、一等獎不得超過20項、二等獎不得超過50項,評審結果可以空缺。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一次。
第四條(基本條件)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應當符合《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其中,經過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時間應當達到4年以上。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的具體表現形式,分別由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具體確定。
第五條(獎項及標準)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
特等獎教學成果應當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重大創新,在教育教學改革實踐中取得特別重大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有突出貢獻,在國內處于領先水平,在全國產生重大影響。
一等獎教學成果應當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創新,對教育教學改革實踐有重大示范作用,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重大成效,在全國或者省(市、區)域內產生較大影響。
二等獎教學成果應當在教育教學理論或者實踐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顯著成效。
第六條(評審原則)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推薦和評審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應當堅持以下導向:
(一)堅持貫徹實施國家教育方針,有利于實施素質教育;
(二)堅持質量第一,突出實踐性和創新性;
(三)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有利于鼓勵青年教師從事教學工作;
(四)堅持專家評審。
第七條(評審組織)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對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下設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該領域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向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獲獎成果、獎勵等級的建議。
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根據本領域不同層次教學成果特點和學科專業,可以設立若干學科專業工作小組,負責申請材料的初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