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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食品供應
第三十六條 學校食堂供餐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體學生統一伙食費標準,由學校食堂提供統一飯菜;二是自購制,即飯菜品種、數量由學生自由選購,學校食堂憑充值卡或飯菜票結算。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從中選擇。
第三十七條 學校食堂應綜合考慮學生的營養需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伙食標準和配餐方案,并報教育、衛生、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制訂每周帶量食譜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有清真餐需求的學校應設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購、貯存、加工等應符合清真飲食的規定。
第四十條 就餐場所管理。學生就餐場所應張貼均衡營養、健康飲食行為等宣傳資料;應設置洗手池等設備設施,有明確的洗手、消毒及檢查等規定;就餐場所及設備設施應定期維護,保持干凈整潔,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條 就餐秩序管理。學生就餐時,應落實校領導帶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強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費。
第四十二條 餐用具清洗與消毒。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采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采用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干凈。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 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學校財務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食堂財會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四十四條 學校食堂財務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帳核算。對營養改善資金收支情況必須設立專門臺帳,明細核算。
第四十五條 嚴格區分核算主體,由財政經費保障的人員、設施設備等方面的費用不得在食堂專帳中列支。
第四十六條 學校必須確保營養改善專項補助資金足額用于學生伙食,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飲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在食堂就餐應與學生同菜同價,伙食費據實結算,不得擠占營養改善補助資金,不得侵占學生利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食堂收取伙食費應開具合法票據;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按規定辦理相應報銷手續。
第四十九條 食堂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將學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轉移食堂收入。嚴禁挪用食堂資金或設立“小金庫”。
第五十條 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將應在學校事業經費列支的費用等計入食堂支出。食堂成本核算應以食堂的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須的各項料、工、費為基本內容。
第五十一條 食堂的收支結余實施月度結算,食堂的結余款要專項用于改善學生伙食,嚴禁用于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津補貼以及非食堂經營服務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條 學校食堂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學校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學校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將食堂收支情況及時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教育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