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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食品貯存
第二十六條 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庫、出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規模較大的學校,應由兩個以上人員簽字驗收。嚴格入庫、出庫檢查驗收,核對數量,檢驗質量,杜絕質次、變質、過期食品的入庫與出庫。出庫食品做到先進先出。
第二十七條 建立庫存盤點制度。食堂物品入庫、驗收、保管、出庫應手續齊全,物、據、賬、表相符,日清月結。盤點后相關人員均須在盤存單上簽字。食堂應根據日常消耗確定合理庫存。發現變質和過期的食品應按規定及時清理銷毀,并辦理監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食品貯存場所應根據貯存條件分別設置,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分設,并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擺放,不同區域應有明顯標識。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盛裝食品的容器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條 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配備餐飲服務許可證所規定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食品加工過程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第三十一條 必須采用新鮮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學生提供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葷涼菜、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
第三十二條 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于70℃。烹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三十三條 建立食品留樣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并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放置于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于100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核人員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五條 加工結束后及時清理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及時清洗各種設備、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歸位擺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