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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政府應為學校食堂配備數量足夠的合格工作人員并妥善落實人員工資及福利,組織專業培訓。從業人員不足的,應優先從富余教師中轉崗,也可以采取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方式從社會公開招聘。人員招聘按照“省定標準、縣級聘用、學校使用”的原則進行。
第十八條 食堂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一)學校應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營養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對食堂從業人員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知識、營養配餐、消防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二)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
(三)建立食堂從業人員晨檢制度。食堂管理人員應在每天早晨各項飯菜烹飪活動開始之前,對每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發現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從業人員有不良思想傾向及行為、精神異常等現象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四)食堂從業人員應具備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處理食品及分餐前、處理食品原料及使用衛生間后,必須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應場所內吸煙。
第十九條 學校食堂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安全管理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累計不少于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
第四章 食品采購
第二十條 建立食品采購索證索票制度。食品采購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工商戶、農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等有關憑證,做到源頭可控,有據可查。
第二十一條 規范大宗食品采購行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要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偏遠地區學校或教學點可通過比選質量、價格的辦法確定供貨對象。
第二十二條 積極推進“農校對接”。建立學校蔬菜和農副產品直供基地,在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減少農副產品采購和流通環節,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三條 建立食品查驗制度。采購包裝食品時應嚴格查驗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確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購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采購有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得采購《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二十四條 建立雙人采購和定期輪換制度。學校應實行雙人采購,人員不足的可由教職工陪買,每次采購應做詳細的采購記錄備查。原則上采購人員每學期應輪換一次。
第二十五條 建立供貨商評議制度。學校應定期對食品及原輔材料供貨商進行綜合評議,對評議不合格、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貨商應列入黑名單,終止供貨合同,取消其供貨資格。供貨商定期與學校進行結算,采購員與供貨商之間原則上不得發生現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