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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等十五部門日前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要求,學校食堂一般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滿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具體內容如下:
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規范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細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共同參與對學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學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作為食堂管理的重點,切實承擔起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是指為學生(含教職工)提供就餐服務,按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學校食堂應以改善學生營養、增強學生身體素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為宗旨,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建立健全覆蓋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審批制。學校開辦食堂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供餐。
第八條 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由校領導、后勤管理部門負責人和食堂管理人員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食堂管理。重大開支和重要事項,由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內部控制制度。針對學校食堂管理的各個關鍵環節,建立健全嚴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