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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曉光 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司司長:
幼兒處于3歲到6歲之間,從身體條件和自我防護能力來講,是不適合乘坐校車的,而且校車也很難給幼兒最最有效、最最安全的保障。對幼兒來講,我們堅持這樣一個原則,主要還是要通過就近入園和家長接送來解決幼兒入園的問題。
解說:
到底該不該包括幼兒園的孩子,今天這已經引發了廣泛的討論。而在《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附則中,對幼兒乘坐校車進行了單獨規定,第60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卻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
王敬波 中國政法大學法制政府研究院副院長:
對幼兒考慮到幼兒年紀都比較小,統一的乘車會極大地增加不安全的因素,所以在幼兒的上下學接送上,給了監護人和家庭更多的責任,而沒有統一納入到校車的服務體系當中,這樣整體的校車服務的體系、范圍都更加合理了。
解說:
最近兩天,當條例中的各種變化成為媒體分析報道的主要內容時,也有細心人士注意到,和征求意見稿相比,條例正式的名稱中多了“管理”兩個字,而這也被認為是在強調落實政府責任。不過與此同時,針對學生上下學的安全問題,條例還增加了共同責任條款,予以規定說明。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王敬波:
在立法理念上特別強調一個社會的共同責任體系,這種考慮我覺得是更健全了,因為學生的安全問題,學生自己本身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比如說學生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在校車上不要打鬧,要遵守校車乘坐的一些規定,同時對家長也有必要的責任,發現有校車違規使用或者是超載等違法情況的時候,要積極地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那么這樣就可以構建政府、公眾、社會全方位的力量,大家來共同地構筑一個安全的校車通行環境。
主持人:
兩天的時間,三個文件,我們足可以見到其中的重視,再回想在今年“兩會”期間,校車安全也首次被寫進了政府工作報告,我們從中可以看到,政府對于校車安全這個問題的高度重視。以前我們在關注一個問題的時候,總是在關注相關的政策,還有法規、法律什么時候能夠出臺,但是這次我們將關注的目光放在它出臺之后將如何發揮作用。
我們經過粗略的梳理之后,把這次《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特點歸納成為兩個字,一個是“收”,一個是“擴”。為什么有一個“收”字?我們注意到這次校車的服務提供的人群不再包括幼兒還有高中的學生,而且也不再要求所有的學校、所有的地方都要統一購置校車,所以這是一個“收”字。再來看還有一個“擴”字,這次擴充的是各種責任,包括政府的責任、學校的責任、家長的責任,還有各種各樣營運校車的這種公司的責任。
這次《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很有意思的一點是,首先要怎么樣能保證安全呢?首先就是讓學生就近入學,如果做不到就近入學的,要做到在學校進行住宿,或者用公交這種方式來解決,而校車只是次選,為什么是這樣一種安排呢?接下來,我們不妨聽聽中國政法大學法制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是怎么說的。
王敬波:
我們要反對兩種情況,既不能夠一刀切,因為校車安全出了問題,所以把很多符合條件的校車強制性停了下來;同時避免為了發展校車而提供校車,也不考慮各地方的狀況,就一窩蜂式去購買校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