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 29 號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已經2010年3月30日第5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高等學校信息,促進高等學校依法治校,根據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開。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
高等學校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高等學校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六條 高等學校發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除第七條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外,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與公開范圍。
第九條 除高等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條 高等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高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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