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的修改,或將成為解決黨校學歷爭議的一個轉機。但當前的現實是,不被承認的函授學歷證書仍然影響很多黨校學員的前程
本刊記者/王維博
《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的最新變化,曾被媒體解讀為“黨校學歷不再享受同等國民教育待遇”,認為此舉“結束了黨校和教育部門間持續20多年的學歷‘角力’之爭”。
但隨后各地黨校在接受采訪時不約而同地否認這一推測,認為刪去“可以享受”的條款,并不等于“不能享受”。
由于新《條例》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而相關部門亦未作進一步解釋。黨校學歷尤其是函授學歷是否繼續享受國民教育同等待遇的問題,依然懸而未決。
黨校學歷成“被告”
“我注意到了新《條例》的變化,但問題仍然沒有解決的跡象。”10月20日,湖北省恩施州建始縣法官黃志佳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稱。
2007年5月,因所持的黨校學歷無法參加全國統一司法考試,黃志佳將中央黨校告上了法庭。
據黃志佳介紹,1999年,他通過入學考試獲得由中央黨校建始輔導站頒發的錄取通知書,并于2001年底,獲得湖北省委黨校頒發的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文憑。
獲得黨校文憑后,黃志佳不僅獲得每月5元的工資增長,還在2004年得以升任基層法庭庭長和審判員職務。
意外發生在2006年4月,黃在報考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時,因所持黨校文憑不具資格被拒之門外。
“我曾多次致函湖北省委黨校,希望能夠幫忙協調。”黃志佳說,但湖北省委黨校的回函建議其自行做當地司法部門的工作。
在與司法部門協商無果后,黃志佳寫信向湖北省教育廳求助,湖北省教育廳的回復亦稱,此類問題與教育部門無關,“黨校辦學屬于非國民教育序列”,“應由承諾者自行解釋”。
黨校函授學歷教育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身為法官的他氣憤了,“這不是公然違反《教育法》嗎?”
《教育法》規定,經過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教育機構才可頒發學歷證書,而高等教育法則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
2007年5月底,這位來自湖北省西部山區的法官將中央黨校連同教育部、司法部一起告上了法庭。他在訴狀中稱,黨校非法辦學,違背《招生簡章》中“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的承諾,構成欺詐。要求被告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00元。
黨校學歷遭遇尷尬
困擾黃志佳等人的難題,同樣困擾著中央黨校。
現實中,中央黨校及部分省級黨校所設的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碩士及博士學位點,其所提供的學位教育與正規教育無異,而黨校學歷教育,雖包括大專、大本及研究生在職教育,由于未與國民教育體系接軌,其文憑至今未獲國家正式認可。
多年來,圍繞黨校學歷“待遇”問題,不同的部門一直有著不同的規定。
1983年,中共中央出臺《關于實現黨校教育正規化的決定》指出,各級黨校的培訓班、理論班根據入學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學后的學制,所學課程,經過考試合格者,“取得同國民教育體系相當的學歷和待遇”。
而1995年7月,原國家教委在《關于重申黨校學歷不應等同于國民教育學歷的復函》中指出,黨校學歷不應等同于國民教育系列學歷,不作為報考國民教育系列專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學歷依據。
2000年6月,中共中央《關于面向21世紀加強和改進黨校工作的決定》再次強調,黨校學歷“待遇參照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規定”。
“這種爭議不可避免”,一直從事法律工作的黃志佳說,一面是黨內文件,一面是國家法規,各執一端,而學員的利益被忽視了。
北京師范大學教育系主任勞凱聲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認為,讓教育行政部門去承認并不屬于其監管范圍的黨校教育學歷,于法于理都“說不過去”。
事實上,由于黨校得到了各級黨委系統的承認,黨校學歷在干部提拔使用、公務員考試中都沒有障礙。但在某些專門考試中,如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黨校學歷并沒有被認可,甚至高校科研單位評定職稱時,也要求國民教育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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