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日,下同),國內著名媒體《財經(jīng)》雜志報道說“黨校學歷不再享受同等國民教育待遇”,引起廣泛關注。文章稱,“多年來關于‘黨校文憑’的效力爭議有了結論”———“日前,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將此前“黨校學歷可以享受同等國民教育的有關待遇”的規(guī)定刪去。據(jù)了解,全國目前擁有各級黨校學歷的人多達320萬。
為此,記者采訪了中央黨校和廣東省委黨校的相關人士,他們均表示,原《暫行條例》中語句刪去不等于否定黨校學歷享受同等國民教育待遇,目前他們還沒有收到過“不再享受待遇”的明確通知和執(zhí)行方法。
《條例》變化結束學歷效力爭議?
報道將今年9月3日頒布的《條例》與之前的《暫行條例》進行對比,指出“最引人矚目的當屬有關‘黨校學歷’相關規(guī)定的變化。”
《暫行條例》第18條規(guī)定,“黨校學歷是干部在黨校學績的一種標志。黨校主體班次的學員,按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jīng)考試考核合格者,取得黨校學歷,并作為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黨校舉辦的學制二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學完必修課程,經(jīng)考試考核合格者,授予黨校學歷,可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
而在剛剛頒布的《條例》中,這一規(guī)定僅被表述為“黨校學歷是干部在校學績的標志。黨校學員按照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jīng)考核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
《財經(jīng)》雜志的文章認為,“這一顯著變化,結束了黨校和教育部門間持續(xù)20多年的有關‘黨校學歷是否等同國民教育學歷’的拉鋸戰(zhàn)。”
黨校學歷效力早有“拉鋸戰(zhàn)”
中央黨校及部分省級黨校所設的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碩士及博士學位點,其所提供的學位教育與正規(guī)教育無異;而黨校學歷教育,雖包括大專、大本及研究生在職教育,但由于未與國民教育體系接軌,其文憑至今未獲正式認可。
在現(xiàn)實中,黨校學歷在全國范圍的相當一些系統(tǒng)內獲得承認,但也有一部分系統(tǒng),黨校文憑依然不被認可,其中包括全國統(tǒng)一司法考試。教育部門和黨委在黨校學歷的效力問題上也有不同的解釋。
1995年7月,原國家教委在《關于重申黨校學歷不應等同于國民教育學歷的復函》中指出,黨校學歷不應等同于國民教育系列學歷,不作為報考國民教育系列專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學歷依據(jù)。2000年6月,中共中央發(fā)出《關于面向21世紀加強和改進黨校工作的決定》(中發(fā)[2000]10號,下稱“10號文件”)。“10號文件”再次強調,黨校學歷“待遇參照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規(guī)定”。
長期以來,贊成黨校學歷與國民教育學歷對等的人認為,黨校學習的專業(yè)內容并不遜于國民教育。“非國民教育”之說更是莫名其妙:難道獲得黨校學歷的人就不是“國民”嗎?這豈不是把黨員干部排除在“國民”之外嗎?
反對的人則覺得,讀黨校與需高考選拔的國民高等教育相比,就讀門檻要低。黨校學歷教育的本質是為不具備相應水平的人獲得文憑開方便之門,其本質是讓部分人享受了學歷特權。
黨校文憑不獲承認湖北法官狀告中央黨校
據(jù)《財經(jīng)》雜志報道,35歲的湖北建始縣法院法官黃志佳在2006年7月報名參加中國統(tǒng)一司法考試,卻獲知他擁有的中央黨校法律本科文憑不屬于司法部承認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因此不能報考。但黃志佳認為,中央黨校透過湖北黨校招考時,招生簡章明確承諾學員畢業(yè)后“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
黃志佳在去年5月將中央黨校、湖北省委黨校告至武漢市江漢區(qū)法院,指對方涉嫌欺詐,要求黨校公開道歉,賠償損失人民幣2萬元。江漢區(qū)法院至今尚未明確開庭時間。
中央黨校相關人士:
“語句刪除不等于明確否定”
記者昨日向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求證,該院負責學歷工作的負責人劉老師告訴記者,報道中提到的這部分語句變化,他們剛剛留意到,目前已經(jīng)將此轉告學院的領導。
但多年來負責中央黨校學歷教育工作的劉老師認為,就中央黨校的函授學歷來說,不可能取消與國民教育同等待遇的規(guī)定。“報道對《條例》的理解可能有偏差。我們根據(jù)中共中央2000年10號文件《關于面向21世紀加強和改進黨校工作的決定》,里面強調,黨校學歷“待遇參照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規(guī)定”。這個待遇的標準自從中央黨校開辦函授學歷教育以來一直是這樣實施的,中央也多次肯定中央黨校的辦學成績,辦學20多年來,上至高層領導,下至普通百姓,多少學員在我們這里一批又一批的畢業(yè),很多已經(jīng)享受了這個待遇很長時間,沒可能突然取消。”
“語句刪除不等于明確否認”,劉老師說,鑒于去年中央黨校按照中央要求開始停止函授學歷教育,目前處理的函授學歷主要是去年之前的。“現(xiàn)在公務員招考對學歷普遍有要求,黨政干部的文化水平隨高等教育的發(fā)展也有了提高和保證,因此中央規(guī)定中央黨校不再舉辦函授學歷教育了,新的《條例》中就把黨校學歷待遇的語句刪除,可能就是為了淡化,但不等于否定原來的10號文件規(guī)定。”
廣東省委黨校:
沒收到調整通知,不好評論
隨后,記者又致電廣東省委黨校函授學院廖東明副院長,他表示,《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他們還在學習中,沒有收到過調整黨校學歷待遇的通知,更沒有收到執(zhí)行細則,因此對黨校學歷待遇有否改變不好發(fā)表評論。
他和中央黨校的劉老師都強調,黨校的學歷具有很強的政治性,除了國民學歷教育中的理論和專業(yè)教育外,還有黨性鍛煉,黨性修養(yǎng)等內容,在各級黨委系統(tǒng)承認一直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至于報道中提到‘持黨校文憑司法考試被拒’的例子,這是因為司法系統(tǒng)要求國民教育學歷的人才能報考,但黨校學歷和國民教育學歷不同,雖然可以享受同等待遇,但兩者是不同系統(tǒng)的教育。” (來源:南方日報 記者謝慶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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